招國偉:應豁免在職家庭津貼計入公屋申請中
房委會將於今年3月,就2019/20年度公共租住房屋的入息及資產限額作檢討。過去,曾有討論關於在職家庭津貼與申請公屋的關係,爭論在於應否把有關津貼剔除於公屋申請者的入息計算之中。在討論之前,不妨先了解一下計劃的目的,再探討剔除是否合理。於在職家庭津貼計劃的網站中,只用了寥寥數字,概括了計劃的目的,是「鼓勵自力更生,紓緩跨代貧窮」,當中包函了鼓勵自力更生以及扶貧兩個意義。
該津貼並非無償的,須要求受惠者有一定的家庭收入,必須透過「工作」賺取收入才能獲取補貼。筆者認為,既然計劃的目標是要鼓勵自力更生,若因領取補貼而喪失申請公屋的資格,又或者因此而不欲申領津貼,以確保合符申請公屋的資格,這都明顯違背鼓勵自力更生的本意,因獎得罰,是為荒謬;再者,與其他津貼計劃作比較,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傷殘津貼及學校書簿津貼等均無須計算為公屋申請者的入息中,但綜援金及在職家庭津貼屬例外。
由於領取綜援金的人士有指定的入息與資產限額要求,並且屬於家庭唯一的經濟收入來源,故即使視作為家庭入息的計算,理應無礙影響申請公屋的資格,但領取在職家庭津貼的人士,主要收入來源是自身的工作薪金,津貼只當作補助性質,理應當作別論;而且,目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津貼也可在申請公屋時獲得豁免,而該計劃的性質亦與「在職家庭津貼」相若,但處理的方式卻不同,令人大感費解。
筆者建議,在房委會即將檢討的公屋申請入息限額中,應剔除「在職家庭津貼」為入息計算,誠然這必然會讓一些目前「擦邊球」的人士可以進入申請公屋的門檻,但相信數量應不會太多,對增加輪候公屋的壓力應屬輕微;但從政策的原意上,公屋是為不能負擔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提供適切居所,「在職家庭津貼」的申領者,正正就是一批低收入的家庭,本質上原屬公屋限額之下,建議房委會應理順政策,適時作出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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