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是看不到漏洞 還是一葉障目?
政府日前完成首讀、二讀《逃犯(修訂)條例草案》,正式啟動修訂逃犯條例程序,但有關修訂的爭議不但沒有平息,反而愈演愈烈。香港大律師公會日前就修訂逃犯條例發表意見書,聲稱特區政府強調修例是填補漏洞的說法「誤導」,因香港在現行法例下仍可與內地、台灣及澳門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個案移交,而限制與內地進行移交是因為兩地司法制度和保障基本人權有「相當大的差異」。
言下之意,大律師公會是認為目前內地與香港沒有雙向逃犯移交的安排並非漏洞,而是「必要的安排」,這也是泛民對修訂的共同立場,也是其反對修訂的一個重要理據。始終,西諺有云:「不破不修」(If it is not broken, don't fix it!),既然現行安排並沒有漏洞,自然不用修訂,而由此亦可「證明」特區政府的修訂是「別有用心」,因此,究竟現行安排有否漏洞便成為兩邊陣營一個爭論點。
大律師公會及泛民認為沒有漏洞,主要有兩個理據:一是回歸前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同意香港透過本地立法讓港府根據法例與其他地區訂立協議,並依據協議引渡逃犯。在1997年香港立法機關制訂有關條例時,內地和香港都有「保留」,香港方面是出於對內地能否「公平審訊」有一定戒心,內地則出於對與香港特區簽訂一般只適用於主權國之間的「協議」有「保留」,由於有這些「保留」,令到有關安排一直延續下去,因而令泛民認為這並非「漏洞」。
二是兩地司法制度和保障基本人權有「相當大的差異」,內地司法「往績」不佳,因此,大律師公會認為現時香港並不存在移交逃犯的「漏洞」,逃犯條例自然也不用修訂。這兩個理據恐怕值得商榷。
當年香港立法機關對落實內地與香港雙向移交逃犯安排有「保留」,這是事實,但有「保留」不代表「無問題」,更不代表「無漏洞」,只是當時並未找到一個合適的方法解決,加上未有明顯的迫切性,因而暫時置之高閣。但這卻不能得出有關移交安排不存在漏洞的結論。只是不處理,不是無漏洞,這是邏輯的ABC。
回歸以來,隨著兩地交往頻繁,「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推進,涉及兩地的罪行亦不斷增多,也必然會繼續增多,長期以來,對於在香港犯罪而潛逃內地的罪犯,內地部門一向是以行政手段將其送返香港受審,但在內地犯法而潛逃香港的犯人,特區政府由於法例所限卻未能作出配合,令一些罪犯利用制度上的空子潛逃香港逃避刑責,繼續風流快活,令香港變成亞太區的「罪犯天堂」,這不是漏洞是什麼?港人在台涉嫌殺人,回港後卻不能移交到台灣受審,隨時可以逍遙法外,這不是「漏洞」又是什麼呢?大律師公會及泛民究竟是看不到漏洞,還是一葉障目?
至於所謂兩地司法有「相當大的差異」的問題,這確實令不少市民存有顧慮,這是事實不必迴避,但解決辦法是在制度上作出保障,而不是當鴕鳥埋首沙堆,什麼也不做當無事發生。現時當局提出的修訂包括剔除9項商業罪行、明確表明不會引渡「政治犯」;列明須有「雙重犯罪保障」,再加上移交程序最後由法庭把關,這正是制度上的保障,就是為了在兩地司法制度存在「相當大的差異」下解決好移交問題,大律師公會為什麼不在制度及草案上提建議,反而以所謂無漏洞論、大差異論一刀切否定修訂?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日前更在《壹周刊》撰文指:「文明國家不會將疑犯移交至有酷刑及會判處終身監禁而沒有任何假釋機會的國家」。或者,在戴啟思眼中,法國、比利時、澳洲等算不上文明國家。內地與這些國家的制度同樣有「相當大的差異」,都可以簽署移交協議及司法協助安排,現在與香港理順移交程序卻變成十惡不赦,總有魔鬼在細節,這又是理性討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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