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稽山:《逃犯條例》放生商業罪行不利大灣區建設

2019-04-09
會稽山
學研社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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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完善司法正義,本為好事,但港府為了獲得商界支持,竟然從可移交罪類中剔除多項商業罪行,偏袒商界的動機實在太明顯,令一件好事增加了無謂的爭議。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的推進,未來涉及跨境的商業罪行是幾乎不可避免的,但《逃犯條例》卻不包含商業罪行,也就是說,未來也許還將有更多的「劉鑾雄」。如果有人犯罪後卻可以一直逍遙法外,不但不利於大灣區的建設,也說明了大灣區的融合不過是一紙空文。

大灣區要打造具備全球競爭力的營商環境,完善的司法環境必不可少,大灣區規劃綱要中提到「加強粵港澳司法交流與協作,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著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但在大灣區提出伊始,就有人指出,一個灣區三種司法體系是大灣區一體化發展的一大挑戰,法律衝突和合作互信是三地區域規劃面臨的重要問題。

比如如何緝捕潛逃的商業罪犯,即屬其中不可迴避的一部分,原本港府修訂《逃犯條例》,是對現行三地司法體系的一大完善,但是剔除商業罪行卻將之搞得不倫不類。根據廣東法院的數據,2016年以來廣東法院審結涉港澳案件以經濟糾紛為主,但訴訟中港澳當事人參與調解意願不高,分析認為,港澳居民對內地司法體系的認同感不足是主要原因,而這一點也被泛民充分利用,成為其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主要理據。

事實上,大灣區三種不同法律制度下開展的區域合作和經貿合作,不僅在法律條文和理解方面存在衝突,更是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上的衝突。雖然目前粵港澳法院之間有部分民事、商事生效文書承認與執行的相關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效果都未能盡如人意。比如粵港澳深度合作的制度條件仍停留在以政府協議為主的政策導向型機制,三地法院之間缺乏常規而系統的司法合作機制,導致粵港澳間大量互涉案件只能個案協商,效率低且成效差。

一個地區的融合程度越高,人員的往來也就越頻繁,經濟的交流也就越密切,隨之而來的是,跨境犯罪也會越來越多。依靠現行的機制,在大灣區內緝捕逃犯難度極高,所以必須有新的機制用以引渡逃犯。大灣區司法體系的建設就是需要尋找到粵港澳三地之間的共同點,減少法律上的衝突。未來,粵港澳必須要拓展司法協助和司法交流的範圍,共同推動灣區法治建設。在條件成熟時,港府有必要對《逃犯條例》進行完善,將商業罪行重新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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