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泛民既然不信法庭 何以還要賦予「域外法權」?
《逃犯條例》修訂進入立法階段,但爭議不息。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日前表示,擬向立法會提交《域外法權私人草案》,賦予本地法院審判港人在海外謀殺和誤殺案件的權力,解決台灣殺人案問題。這種賦予本港法院「域外法權」的建議,早前大律師公會也有提出。
表面上,此舉不用修改《逃犯條例》,可以平息現時爭議,又可以處理港人在外地犯法的案件,似乎是一舉兩得。然而,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涉及香港司法制度的改變,不但將衍生更大問題,更是捨近圖遠。而且,泛民在引渡安排上一直認為法院無能力把關,既然不信任法院,但又提出增加法院的權力,不是自相矛盾嗎?
「域外法權」又稱為「長臂管轄權」(Long-arm jurisdiction),顧名思義就是將本地的法院管轄權延伸至域外。不少國家及地區都設有「域外法權」,而最常行使有關權力的就是美國。中國也有「域外法權」,但以往鮮有行使,一個原因是「域外法權」某程度是一種管轄權延伸的表現,必定影響到其他國家的司法主權。按照國際法,各國應通過《海牙取證公約》或雙邊渠道向其他國家提出司法協助請求,但美國卻傾向直接行使「域外法權」,甚至多次以美國的國內法要求其他國家進行引渡,例如早前的「孟晚舟事件」正是美國濫用「域外法權」的明顯例子。
回到香港,香港一直沒有「域外法權」,而是沿用「屬地」原則處理刑事案。現在楊岳橋等人提出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並非不可以討論,但涉及到香港司法制度的根本性改變,尤其是大幅改變香港刑事法制度,又是否可以一時三刻有結論?現時當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一是為了填補現時香港與內地、台灣缺乏引渡協議的漏洞;二是處理台北凶殺案中,將疑犯引渡回台北受審的問題。要處理這些問題,應該聚焦於《逃犯條例》的修訂,而不是貿然走去改變香港的刑事法制度、改變一直以來的「屬地」原則。
而且,香港的刑事法一貫不設追溯期,就算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賦予香港法院「域外法權」,也無助處理這宗台北凶殺案,無助為受害人討回公道。泛民提出的建議似乎是文不對題,也有轉移焦點之嫌。
泛民反對修訂的一個主要理據,是擔心犯人人權得不到保障,引渡時會出現內地「予取予攜」的情況。然而,根據當局最新提出的修訂,至少設立了八項保障,包括:一、引渡只適用於嚴重罪行,不包括政治罪行。二、引渡的罪行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是在香港及引渡的地區都屬於嚴重罪行才會引渡。三、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政見的檢控,也不能處理。四、如果犯人在引渡審訊上存在不公,或因為種族、宗教、國籍或政見等原因而被限制辯護,也可拒絕引渡。五、疑犯不能引渡至第三方地區或國家。六、死刑不會引渡。七、修訂已剔除9項主要涉及商業的罪行類別。八、犯人可聘用律師,亦有權在香港法庭就案件提出看法,由法庭作出最後判決是否進行引渡。
當中最重要的,是將引渡的把關權力交予法庭,除非不信任法庭,否則並沒有質疑有關程序之理。但泛民卻認為法庭未必能夠有力把關,未必可以頂住政治壓力云云。既然泛民對法庭的中立性、專業性有質疑,這樣再賦予法庭更大的權力去行使「域外法權」,去處理港人在其他地區包括在內地的犯法案件,不是同樣會出現信任問題嗎?
泛民對於法庭把關能力的雙重標準,說明他們並非實事求是的討論問題,對修訂有意見,認為當局可以作出更多的讓步或保障,大可以理性提出來,但卻沒有必要轉移焦點,橫生枝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