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漢宗:反修例:扼殺23條立法的陷阱
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的複雜政治博弈,涉及多方面因素,反修例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為扼殺23條立法設置陷阱,為「港獨」爭取生存空間。
5月17日,中聯辦召集所有在港人大、政協及省級政協常委開會,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在會上揭示反對派大力否定逃犯條例修訂的第一個原因,是反對派認為這是反對23條立法的前哨戰。此話一針見血,實際上今日反修例與2003年反23條立法,在很多方面極其相似。
當年在香港就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時期,香港反對派、美英反華勢力、台灣「台獨」勢力等,藉機發起一股反23條立法、「去中國化」的浪潮。當時,美國右翼組織「新美國世紀計劃」發起給白宮寫公開信的活動,要求美國政府干預香港23條立法。2002年12月4日,「全球反對23條立法聯盟」在華盛頓成立,該聯盟包括全球多個反華團體。在香港反對派與「全球反對23條立法聯盟」興風作浪下,23條立法以失敗告終,並引發了2003年50萬人參與的「七一」大遊行,轟動海內外。
現在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也出現了類似「全球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聯盟」,在香港反對派「告洋狀」、「帶路」和提供「彈藥」之下,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歐盟等組成新「八國聯軍」圍剿香港。由反華政客主導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發表報告稱,《逃犯條例》的修訂令美國有需要審視是否鼓勵美國商人來港做生意,甚至會影響美國《香港政策法》;在中美貿易戰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及眾議院議長佩洛西會見李柱銘等人,美國國務院隨即發出聲明,稱蓬佩奧「憂慮」修例會「威脅」香港法治。英國國會議員聯署動議,關注修例可能令香港反對派社運人士、記者、外國商業領袖等被引渡到中國內地等「不受約束」的司法管轄區受審,促請英國政府檢視修例會否影響香港與英國的逃犯移交協議;加拿大全球事務部發言人擔心修例或會令訪港或居港加拿大人面對「任意拘捕」,並已就此向香港特區政府提出「嚴正質疑」;德國庇護旺角暴亂案棄保潛逃的黃台仰、李東昇,為抹黑修訂《逃犯條例》再添話題,以此羞辱香港司法制度;歐盟對香港修訂《逃犯條例》表示關注,並發出外交照會。反對派亦故伎重施發動遊行,民陣宣布6月9日將發動第三次反《逃犯條例》修訂大遊行,希望動員30萬市民上街,試圖復制2003年大遊行再次轟動海內外。
反對派阻撓修訂《逃犯條例》,企圖阻止23條立法,為「港獨」爭取生存空間,為此反對派掀起了新一輪「妖魔化」23條立法的惡浪。反對派恐嚇市民稱一旦通過修例,將不需要基本法23條,屆時可用內地法律「整治」港人云云。又稱:「修訂《逃犯條例》比23條立法『更毒更辣』」;「修例大大加強23條立法的威嚇力及殺傷力,成為23條幫兇」;「修例是為23條鋪墊」、「香港不再安全」、「大陸公安來港抓人」,等等。《蘋果日報》有篇文章得意洋洋地聲稱,此次事件中社會已經有點像當年「反23條立法」的氣氛。這說明,反對派的真正意圖之一,是妖魔化《逃犯條例》修訂以阻止23條立法。
奇怪的是,從北京、港府到建制派,都陷入反對派扼殺23條立法的陷阱之中,被動地被反對派牽著鼻子走,忙不迭為《逃犯條例》修訂辯護,對反對派掀起「妖魔化」23條立法的惡浪則無暇顧及。
而《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也大幅讓步,重蹈2003年23條立法草案條文大幅讓步的覆轍。2003年23條立法草案不斷讓步的結果,被輿論稱為「無牙老虎」。港府為釋除商界疑慮,贏得自由黨和經民聯的12票,竟然決定修訂《逃犯條例》剔除9項與商業類別有關的罪行。修訂《逃犯條例》本來是對現行三地司法體系的完善,但是剔除商業罪行卻將之搞得不倫不類。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的推進,未來涉及跨境的商業罪行不可避免,《逃犯條例》剔除商業罪行,將來大灣區的融合只能平添阻礙。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北京權威人士提出:「香港居民在香港觸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以及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國外針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身在香港的,都不會被移交。」北京權威人士實際上陷入了反對派為扼殺23條立法設置的陷阱,因為北京權威人士的提法若落實在《逃犯條例》修訂中,即使將來23條立法成功,亦被廢了武功。北京權威人士的提法,在法理上混淆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區別,在政治上為香港成為顛覆中國政府的政治基地提供了合法依據。
在法理上,主權國家之間或一個主權國家中的某個地區與外國之間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稱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一個國家不同地區之間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稱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政治犯不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一項通用的國際規則,這項慣例的基礎建居在國家主權之上,其目的是為了維護本國的政治理念和社會制度。但如果允許兩地直接借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來移交逃犯,無異於承認香港在司法協助領域具有獨立政治實體的地位,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轉化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這顯然違反了國家主權原則。因此,既然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移交逃犯屬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范疇,那就根本不存在「危害國家安全不引渡」的基礎。
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和安全的刑事犯罪,絕不是什麼「政治犯」,在兩地移交逃犯機制中不應當出現「政治犯」的概念,更不能提出「危害國家安全不引渡」,否則,就是將兩制凌駕於一國之上,違反基本法,危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如果在兩地移交逃犯法例中,允許內地逃往國外再逃到香港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以「政治犯」為由拒絕移交給內地司法機構審判,那就等於幫助這些刑事犯罪分子推翻內地的社會制度,在政治上為香港成為顛覆中國政府的政治基地提供了合法依據。
要健全兩地逃犯移交的制度,就必須堅持一國原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展開,絕不能以犧牲一國原則為代價。因此,北京權威人士提出的觀點,是陷入了反對派為扼殺23條立法設置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