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啟明:我們可以讓孩子快樂成長嗎?

2019-07-18
何啟明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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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一位年輕女子牽著稚女走進筆者的辦事處,並詢問有關申請學費減免事宜;正當辦事處職員協助她填寫資料時,在旁的女孩說:「媽媽,我好悶呀,一會可否帶我到某某公園玩。」其母一口拒絕並說:「這麼遠,又沒有甚麼遊樂設施,我不去﹗還有呀,你一會還要溫習英文詞彙。」

生在香港的孩子真無奈,不論基層以至富裕階層的孩子皆為上課、做功課、專題研習及強制性課餘活動疲於奔命,而玩樂、休息的時間就變成奢侈品。除此之外,香港地的居住環境太狹窄,基層的劏房戶尤甚,他們終日屈在環境衞生異常惡劣的抖室之中,更遑論有遊戲空間。誠然,《兒童權利公約》已在本港實施超過20年,而且兒童遊玩權作為基本權利,卻往往被社會忽略,而「遊玩權」就只是一個詞彙而已。

那麼到公園玩耍吧?事實上,現時各區公共兒童遊樂場地分布極不平均之餘,遊樂設施一向不足不在話下,而且更萬變不離其宗,完全無任何激發兒童身心成長的要素;好像殘障兒童其實也需要玩樂,但可惜現時筆者仍然看不到有切合他們的共融遊樂設施,還有住院病童亦無相應設施、服務供他們遊玩。

從宏觀角度去看,筆者認為兒童事務委員會應就遊樂設施進行研究並訂立準則,例如設施具備傷健共融、兒童全面健康成長的要素,從中修改有關措施;而且,若要提升兒童遊樂場的供應標準,政府就應從《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著手。

此外,政府亦可透過土地規劃上作出調整,比如加入賣地條款,規定私人屋苑須為兒童提供適合的遊樂設施,並向私人屋苑及租置公屋的業主、法團提供支援,以協助增加、更新屋苑、屋邨內的兒童遊樂設施。甚或在合適的地方興建兒童遊樂場地,並應以「共融」概念設立遊樂場。

從教育方面著手亦是一個重要的舉措,首先教育局、校方應檢討全港的中、小學功課、考試數量,以平衡兒童作息時間;同時,局方、校方應致力對教師和家長培訓「遊戲教育」,讓他們明白遊戲對孩子的重要性,而且要定時與非政府機構合作舉辦校內和校外的活動予學生,以確保兒童有足夠的遊玩時間和權利。

說到這裡,筆者希望特區政府能夠制訂措施,確保兒童可以真真正正享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所述的權利,讓他們享受到休息、閒暇及遊玩的權利,並從軟、硬件上提供合適的兒童遊樂設施或有更多遊樂上的體驗,從而還孩子一個童年,讓他們快樂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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