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禁蒙面法》違憲,人大釋法可解決嗎?
日前,2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及「長毛」梁國雄早前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緊急法》及《禁蒙面法》,並頒令《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法院昨日頒佈裁決,裁定特首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頒佈的《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
有意見認為,人大常委會可以透過解釋《基本法》,推翻法院宣佈《禁蒙面法》違憲的裁決。然而,這個辦法又是否可行呢?要探討這問題,我們必先了解法院的裁決,以及《緊急法》的相關條文。《緊急法》第2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便可引用緊急法定立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宣布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
可是,法院認為只要並非《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所提到的緊急情況,所採納的措施便受《人權法》所限。因此,裁定特首會同行會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緊急法》違反《基本法》第39條,而就「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法》是否違憲,法庭則不作裁斷。
問題是:《緊急法》第2(4)條不是已有規定:「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嗎?為何《人權法》能夠凌駕《緊急法》?因為《基本法》第39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這是《人權法》的憲制基礎,所以違反《人權法》,亦自然等同於違反《基本法》第39條。
另一方面,法院今次只是裁定《緊急法》的部份條款違憲,而非整條《緊急法》違反《基本法》第39條。在此情況之下,人大常委會即使解釋了《基本法》第48(四)條,頂多也是只能賦予特首在「緊急情況」下使用《緊急法》的權力,特首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緊急法》是否違憲的問題,仍是難以解決。
更重要的是,行政長官即使改以「緊急情況」,作為引用《緊急法》和制定《禁蒙面法》,又或者是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48(四)條,也難以解決法院認為《禁蒙面法》本身違憲的問題。因為特首有權發布行政命令,或者在「緊急情況」下訂立的規例,也是不能違反《基本法》。
此外,人大常委會也不可能透過解釋《基本法》第48(四)條,准許特首所發布的行政命令或者訂立的規例,可以凌駕於《基本法》。因此,法院認為「限制市民不得在未經批准集結、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中蒙面、以及可讓警方截查蒙面市民,要求市民脫去蒙面身品辨識身分的規定,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人大常委會也自然難透過釋法,使到《禁蒙面法》不違憲。
可是有一點需要注意,根據《基本法》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究竟《公約》哪些規定「適用於香港」呢?其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外,人大常委會既然有權解釋《公約》哪些規定「適用於香港」,那些「適用於香港」的《公約》規定和條文,人大常委會又是否有權解釋呢?這是一個值得思考和斟酌的問題。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