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漢宗:終審法院是否最終權威?

2023-01-13
區漢宗
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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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界和司法界某些人習慣於將終審法院作為最終權威,將司法覆核作為挑戰政府權力的武器。但在《港區國安法》特別是第六次釋法下,香港國安案件的認定則需要由香港國安委說了算。香港國安委不僅僅是一個政策性機關,還是介入國安執法、司法程式的執行性機關,但它的工作資訊不公開,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而且拘束香港所有自治權力機構。

香港資深大律師、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指出,法庭權力不能凌駕國家安全,沒有社會能接受個人權利可凌駕於國家安全和利益之上。如果大家明白這原則便相信可以理解為何在必要和合理的情況下,我們和法庭必須絕對尊重和接受政府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研判和決定。

按照《基本法》第15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香港法律界和司法界某些人習慣於將終審法院作為最終權威,這是對基本法的誤解。這個誤解顛倒了法律秩序,應該是先由人大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然後才談得上終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香港某些人卻掐去先由人大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只強調終審法院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不受影響,從而將終審法院作為凌駕性的最終權威,一再抵制和挑戰人大釋法,這是荒天下之大謬。

事實上人大釋法一直受到香港法律界和司法界抵制。1999年1月29日的吳嘉玲案,是回歸後第一個居港權案,終審法院裁定港人所有內地子女可享有居港權,如此判決,已經違反了基本法有關居留權的立法原意,偏偏法官意猶未盡稱:「法院必須具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行為,以確保這些行為符合基本法。」迫於政治壓力,終院應律政司要求就判詞進行「澄清」,卻強詞奪理稱其判詞「並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

2001年7月終審法院判決的「莊豐源案」,違反人大已經解釋過的有關條文。在「莊豐源案」判決翌日,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喬曉陽就公開指出:「該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本港有輿論則指出:「2001年終審宣判的莊豐源案,是終審法院對人大常委會1999年第一次釋法推翻其居留權裁決的『報復』,頗有點『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的政治意味。」

人大第六次釋法,徹底扭轉將終審法院作為淩駕性最終權威的錯誤觀念。香港國安問題需要由香港國安委說了算,香港社會和法庭必須絕對尊重和接受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研判和決定。釋法強化國家安全的淩駕性,法庭權力不能淩駕國安委,更不得對人大常委會「你做初一、我做十五」。

基本法規定的法律秩序不得顛倒,終審法院未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作出的判決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次特區三級法院的裁決特別是終審法院的終局判決,未能準確理解國安法立法原意及其自身司法角色,所以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需要人大釋法來澄清,對香港法院應當怎樣理解和適用國安法作出憲制性監督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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