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從公務員宣誓看修改《基本法》
本月初,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月初通過議案,促請特首林鄭月娥發布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及後,公務員事務局長羅智光在立法會回應時表示,正在研究是否要求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預計明年暑假前有結果。
關於公務員宣誓的問題,當中涉及幾個值得斟酌的層面。首先,《基本法》第99條雖然列明,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但是涉及宣誓的《基本法》第104條,則只有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人員等,須在獲委任後作出誓言,當中並不包括公務員,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亦沒此等規定。
由此可見,要求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並非《基本法》的法定要求。如此說來,假若港府乃至中央真的認為,公務員必須透過宣誓方式確保其忠誠,最合適的方法應是按照《基本法》第159條的規定,啟動修改《基本法》的程序。根據《基本法》第159條第二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香港特區擁有修改提案權。
可是,若由香港特區提出修改,須事先取得港區全國人大2/3多數通過、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以及特首同意,再由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團在開會期間提出。從政治現實角度而言,泛民坐擁立法會1/3以上議席,所以循特區政府啟動《基本法》的修改,似乎並不可行。是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按照《基本法》第159條的規定提出修改,是相對可行的辦法。
另一方面,若是決定修改《基本法》,也有幾個問題須要考慮。一是除了公務員之外,區議員又是必須在獲委任後宣誓擁護《基本法》和中國香港特區呢?如果需要,應該一併修改。第二個問題則是,《基本法》雖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但是《中國憲法》才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否須要規定香港特區所有公職人員在宣誓擁護《基本法》的同時,也要宣誓擁護《中國憲法》呢?這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當然,單純從法理的角度而言,《基本法》並沒規定公務員就職前必須宣誓,不代表政府不能以本地立法方式修訂現行的《宣誓及聲明條例》,但是透過修改《基本法》加以規定,其實有三個好處。一是中央可以在修改《基本法》過程中,加入新的宣誓內容及規定;二是《基本法》修改之後,特區政府便必須為此修訂現行本地法例;三是《基本法》修改之後,便可避免政府因為修例而面對法律挑戰。
畢竟,法工委雖在早前的講話中表示,香港法院沒有判別現行法律有否違反《基本法》的權力,但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最終釋法權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之前的講話和法律解釋,本身並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故,只要一日人大尚未提出釋法,香港法院仍有可能認為自己擁有「違憲審查權」,並有機會判處政府的修例「違憲」。
相比之下,若以修改《基本法》的方式規定公務員必須宣誓,便能保證不會招來法律挑戰,中央亦暫時沒有處理法院是否擁有「違憲審查權」的必要,但中央官員在過去的不少發言,均表示《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不能輕易修改,港澳辦前主任王光亞更曾把修改《基本法》,形容為「打開潘多拉的盒子」。如此看來,不以修改《基本法》的方式規定公務員必須宣誓,更有可能來自中央在修法問題上的自我約束。
在此情況之下,我們需要面對的問題,便是應用何種方式規定公務員宣誓,怎樣確保公務員作出虛假誓言,怎樣才算是公務員違反誓言,違反誓言將有何種懲處,以及規定公務員就職前宣誓,究竟有沒有實質效用的問題。鑒於本文篇幅已經太長,上述問題筆者只好在不久的將來,再另撰一文論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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