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餐廳不接待內地客,是種族歧視嗎?
日前,有餐廳宣布只接待招待香港人,落單時只限粵話及英語,操普通話一概暫不招待,隨後又改為台灣朋友不在此限。及後,該餐廳在社交平台撰文,宣稱曾收到平機會電話,「唔可以只招待某種人/不招待某種人,話要告我」,因而跟各區經理商討過後,改為店員落單「只能夠用廣東話」,亦不會解釋餐牌。
有大律師接受訪問時宣稱,餐廳若表明只招待香港人、操普通話不招待但台灣人除外的做法,有明顯針對國內人士的種族歧視成分。可是不諱言的說,這一說法實在值得商榷,因為不論香港人、台灣人,還是不諳粵語而嘗試用普通話溝通的內地人,他們都不是種族上的分野。有餐廳因客人說普通話而不接待,即使含有歧視內地人的成份,但又怎能被視為「種族歧視」?
事實上,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8條關於種族的定義,乃是指「該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法例第(2)及(3)款更訂明,基於對方是否新界原居民、是否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對方的國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而作出的作為,並「不構成基於某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而作出的作為」。換言之,即使有餐廳表明不接待大陸人或內地人,在現行的法律定義下,並不構成種族歧視。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所說的「種族群體」,並不是以對方的居民身份,或是否內地人而劃分,而是指國內不諳粵語及英語的其他少數民族,或國外不諳粵語及英語的其他種族。可是,餐廳若以店員不諳普通話為由,表明店員只懂以粵語或英語對答,又能否作為合理辯解呢?這是一個值得斟酌的問題。
總括而言,是次事件從側面反映香港的現行法例,未能保障人們因其語言、國籍、公民身分或居民身分的差異而免遭歧視,尚未完全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政府在過去雖曾就應否將國籍、公民身份及居民身份列入《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作出公眾諮詢,但是國籍、公民身份及居民身份,確實並非種族上的分野,作出如此的修訂,反而容易惹來內地人跟港人並非同一種族的誤會。
是故,政府未來若是真的有意保障內地人或新移民免受歧視,應該另行訂立一條新的法例,而非以修訂《種族歧視條例》的方式解決。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