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內部批評與香港司法改良之觸發

2020-10-10
田飛龍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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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法治社會,以普通法傳統自傲,以專業、冗長甚至有所偏執的判例文風追隨「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律身份歸屬,並將法律界包括法官的政治理念植入其中。香港大律師與法官長期以來未能謹守法治本分,卻常常利用自身知識與職業權威帶偏基本法解釋和香港法治秩序,儼然以「法律人政治家」自居。

甚至有香港法律人近年來不斷灌輸「違反達義」的破壞性理念,煽動所謂時代革命和恐怖暴力,而有些法官竟然稱讚暴徒為「社會棟樑」。香港司法出現規範價值和信仰的鬆動,有時竟然成為違法行為的庇護機制。面對司法偏差帶來的公眾信任危機和職業認同危機,香港終審法院近期及之前均有針對性聲明,但其認識問題的準確性及司法改革的意願和能力均不充分。

首席大法官9月23日的長篇聲明中反對司法政治化,但過於能動的法院自身恰恰是香港司法政治化的主要推手,從而扭曲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破壞司法與其他權力分支的制度平衡,偏袒抗爭者權利和激進社會運動,將香港法治一步步帶入立場偏執和無力回應秩序危機的深淵。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中,香港司法能力之偏頗和疲弱得到充分暴露。這是需要反思的時刻了。    

這一套被稱為「香港普通法」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權體系,歷經回歸以來23年的憲制性調適,已經逐步達到了一種凌駕其他分支權力、抗拒中央管治權的「司法至上」的程度,從而日益偏離香港司法應有的憲制地位和角色,也不符合普通法應有的規範品格及其嚴謹的法律體系特徵。對香港司法的外部性批評由來已久,其中包含了來自「一國兩制」與成文法傳統的規範分析,也有對香港普通法的某些誤解。

來自香港法律界內部的批評並不多見,而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Henry Litton)的批評意見尤其是近期關於香港司法弊政及其改革的論述(見9月3日明報文章《是時候緊急改革了》),頗值得在香港國安法條件下認真對待,尋求香港司法的適度改革以適配香港新的法律環境與管治挑戰。

烈顯倫的文章提出了香港司法改良之問,切中了香港司法的流弊:司法自大,造成逐步喪失國家信任;司法對特區憲制秩序具有凌駕性,扭曲特區管治;司法無法有效應對社會變亂和激進價值觀;司法有時成為激進社會運動的幫凶,比如有些法官稱讚激進人士為「社會棟樑」;司法在反修例運動中的表現偏離法治責任。這些批評來自香港司法內部的資深人士,在烈顯倫先生近期的兩部專著 《香港司法夢遊向2047?》以及《普通法崩潰,自由還在嗎?》中有更為詳盡的專業法律分析和痛心疾首的司法改革建議。  

香港司法在法理價值觀上確立了嚴格的個人主義權利本位,在裁判習慣上選擇了與其他普通法地區對標的標準格式,訓練和鞏固了香港司法的「西化」屬性。這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是允許的,但凡事過猶不及。香港司法過分偏袒抗爭者權利,變相放縱勇武犯罪,基層裁判官甚至在判決中讚揚黑暴青年正義有為,高院法官則存在對香港憲制秩序的凌駕與篡改傾向。

在香港司法的核心價值觀中,香港似乎是與國家相隔離的司法區域,基本按照「完全自治」模式雕琢香港法治的壁壘框架。這就導致香港司法始終缺乏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國家法知識和能力來處理涉及抗爭者權利和公共秩序衝突的疑難案件,常常作出偏頗和放縱性的判決。

香港司法需要改革的絕不僅僅是馬道立首席大法官提及的司法效率問題,還包括更為關鍵的司法哲學調校和國家利益保護的問題,同時需要理性克制司法覆核權的濫用及司法政治化。我們注意到,在近期關於黃之鋒選舉覆核申請的處理上,法院已顯露出司法自我節制的理性傾向。這證明,對香港司法合理的公眾批評及專業監督,有助於香港司法反思與改良。但一切似乎才剛剛開始。      

烈顯倫先生對目前的香港司法現狀痛心疾首,從法律人良知的角度提出了「一國兩制」持續下去的制度條件問題:香港司法如何贏回國家信任?他認為香港的最佳利益是「一國兩制」長期維持,2047之後仍然存續,但制度存續以香港和國家的相互信任為條件,而困境在於香港司法已逐步失去中央信任。香港司法在塑造香港法治及維護「一國兩制」制度安全方面至關重要,但其變形走樣的制度危害性同樣凸顯。

按此邏輯,香港司法改革就是香港高度自治的一場制度保衛戰,是重新贏回國家信任、表明香港司法具備自治能力及維護國家利益能力的證明過程。為此,香港普通法應當回歸基本法秩序,不是用外來和尚及外來判例凌駕基本法,不是以司法神秘主義擴權自肥,而是以普通法心智和方法將香港基本法承載的「一國兩制」辯證而完整的憲制價值植入香港本地社會的法律文化及司法倫理之中,完成香港普通法的憲制成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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