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立法會公務員都要宣誓 區議會為何不可?
林鄭公布新一份施政報告,與以往最大的不同,是這份施政報告將政治內容放在最突出、最顯眼的位置,花了大量篇幅闡述特區政府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的堅定立場和決心。在施政報告的編排和內容上,亦充分體現「一國」和「兩制」的關係,中央支持香港及堅持「一國兩制」的內容首次在施政報告中獨立成章。
這樣的安排不但體現了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政治站位,更說明不論是中央或特區政府,都認識到香港近年政治風波不斷,社會動盪不已,歸根究底不只是經濟民生問題,也不只是青年無法上流無法上車的問題,而是政治的問題,是「一國兩制」方針未能全面準確貫徹的問題。所以,這次施政報告將政治放在開首,將中央的憲制權力、香港的憲制秩序講得清楚明白,唯有在政治上正本清源,有了平穩的政治環境,各項施政才能順利落實。
林鄭在施政報告亦提到,為落實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和有關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特區政府將在今年內提交草案,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等本地法例,很可能將就職宣誓要求包括區議會。反對派隨即反應激烈,表示大力反對將區議員列入公職人員宣誓法例規範。
人大早前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決定,樹立了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等政治規範及法律要求,當中指向的是全體公職人員。及後公務員事務局亦表示,將要求全體公務員一次過宣誓及簽聲明。既然立法會議員、公務員都要宣誓,區議會憑什麼可以豁免?權力大小並非不用宣誓的理由,人大決定規管的是全體公職人員,現在立法會及公務員的宣誓問題已經解決,區議員及選委會成員的宣誓問題自然應排上日程。
反對派反對區議員宣誓的理由,是現時基本法第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都無提及區議會,基本法第104條指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無包括區議員,現在要求區議員宣誓是「僭建」云云。
這種說法是故意誤導。基本法第104條沒有包括區議會,原因是區議會的架構並未出現在基本法之內,基本法第97條1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並未有指出區議會之名。這樣,第104條自然沒有提及區議會。
然而,這並不代表區議員不用宣誓,恰恰相反,區議會選舉參選人,必須在提名表格中作出一項聲明,示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提名無效。這已是要求區議會參選人作出宣誓效忠,只是現時的法例並沒有要求當選人在就職時再作宣誓,但其實他們簽署的聲明,已經足以用作規管及追究他們的行為。一些區議員如果在當選後,繼續「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當局同樣可以依法取消他們議席,就如對郭榮鏗、楊岳橋等四人一樣。
但既然現在要重整香港的政治秩序和規範,自然需要在法例上進一步完善有關安排,在法律上將區議員納入宣誓要求,將宣誓及追究制度化。同時,在法例修訂後,也應該如公務員般,要求全體區議員重新宣誓一次,如果拒絕則當作放棄議席論。這樣,才是全面重整香港政治秩序的根本之策。否則,如果宣誓要求不包括區議會,豈不等同宣告區議員不需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有這樣荒謬的道理嗎?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