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豪:淺析選委會成員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法理邏輯

2020-11-30
陳志豪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主席、青研香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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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基本法》第104條所涵蓋的宣誓要求並不包括選舉委員會成員,但選舉委員會成員必須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其法理邏輯是十分清晰的。 

依據《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在香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在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前,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無庸諱言,選舉委員會擁有重大的憲制職能,肩負選出一位香港特區及特區政府首長的責任,而特首是必然需要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這也是特首最基本的法律責任及政治責任。既然選舉委員會須選出,甚至只能選出一位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人,選委會成員本身又怎可能違反相同的基本憲制責任及政治責任?試想一下,倘若選委會成員人人也違反香港基本法,選委會又怎會選出一位擁護香港基本法的行政長官?就如一些操行惡劣的學生,能夠及適宜負責選出督導操行的訓導主任嗎?這個常理和法理邏輯,對選舉委員會成員同樣必須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憲制要求,豈非顯而易見,不證自明?

甚至乎,作為肩負選出行政長官的重大憲制責任的選舉委員會,其對於香港基本法的擁護及對中國香港特區的效忠,其要求和準則必須是十分嚴謹的,這樣才能夠確保選出一位符合香港基本法憲制要求的行政長官。 

距離明年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尚餘大概一年,時間經已十分迫切,如何藉法理框架確保全體選舉委員會成員必須依法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經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緩的重大議題了。此外,由於政改方案難產,香港現時仍未設立肩負提名行政長官之憲制責任的提名委員會,但將來的全體提名委員會成員同樣是必須依法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法理邏輯如同選舉委員會一樣。如拒絕相關的憲制、法律及政治責任的話,沒有問題,但不要奢望成為本港憲制架構的重要一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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