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人大決定,不適用於區議會

2020-11-30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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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泛民議員因人大決定被DQ,其餘15名泛民議員因此而宣布「總辭」之後,部分人開始關注有關決定會否套用在區議會上,並稱決定由於提到「必須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所以也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人員。

可是,根據司法解釋的文本原則 (literal rule),人大決定是針對立法會議員資格而作出的,決定本身亦無任何字眼提及區議員。至於有人指決定提及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也只是一句原則性要求,並無確切地提及區議員在何種情況下,可被立即取消議員資格,所以決定不能成為港府DQ區議員的直接法理依據。

至於有人提到《區議會條例》第34條,則是要求區議會參選人必須簽署一份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聲明,選舉主任可因為不信納對方的聲明,而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16條的規定褫奪對方的參選資格。可是不論原因為何,現時的區議員已在選舉主任信納其聲明的情況下獲勝,而選舉結果刊憲後的兩個月內,又沒有人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部第4分部的規定而提出選舉呈請,現在自然難以質疑現屆的區議員是否妥為當選。

因此,若是根據現行法例而不作任何修訂,現任區議員只有出現下列情況,才會喪失區議員資格:

一,被裁定觸犯《港區國安法》,因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5條的規定而被取消議員資格;

二,出現《區議會條例》第24條的情況,如:擔任司法人員或訂明公職人員;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被裁定犯叛逆罪、已被裁定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防止賄賂條例》、《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或被裁定觸犯任何罪行而被判處入獄3個月以上(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出任其他地方的首薪政府官員;破產;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被裁斷為精神上無能力處理及管理其財務及事務。

除此之外,有人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可能再次出手,DQ現任區議員,但是決定內容若跟今次的決定大致相同的話,便只有「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的現任區議員受到影響。

另一方面,決定提到議員要「一經依法認定」,才會即時被DQ,而今次被DQ的四位泛民議員,其「依法認定」的程序是他們曾在立法會選舉押後前參選,並被選舉主任DQ。如此一來,假如人大對於區議員資格的決定大致相若,現任區議員被DQ前的「依法認定」程序,究竟又是什麼?是他們在將來參加其他選舉而被選舉主任DQ乎?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泛民議員提出「總辭」之後,政府已沒修訂現行法例的障礙。在此情況下,政府大可透過修例,規定現屆區議員再作宣誓才能保住議席,或修訂《區議會條例》第24條,規定區議員假如作出有違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聲明的行為,將會立即喪失議員資格。如此一來,有關區議員資格的問題,為何不能由本地立法解決,而非要上報中央,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呢?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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