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綺萍:裁員停薪下,僱員權益你要知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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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面對新冠肺炎第四波疫情,每日確診宗數逾百宗,而政府也再度收緊防疫措施。我們在經濟衰退之下,加上政府的保就業計劃已經完結,企業面對的經營和財務壓力可想而知。
在進一步的嚴峻市場情況下,有公司要進一步減少員工的支出,包括放無薪假、減薪和裁員。其中財政周轉上出現困難的,更可能會拖欠薪金或甚至倒閉。
雖然,在世紀性突發的疫情困境下,一般打工仔跟僱主共渡時艱是無可厚非的,反正現在要另找工作也不容易,可以的話一齊犧牲一點捱過這個難關,將來大家的僱傭關係就更堅固。
然而,在僱主改變或削減你的勞資權益時,例如減薪,僱員也應知道清楚自己的權利,方考慮和決定是否去接受。當然,倘若不接受,僱主一般就會作遣散處理,所以僱員必須權衡利弊才去決定。
另外,如果公司拖欠薪金超過七天,僱員應該用書面查詢和追討僱主何時支付,也可以同時尋求勞工處的意見和協助。事關拖欠薪金乃屬違法,僱主一經定罪刑罰最高為罰款三十五萬及監禁三年。
若僱主仍然拖欠,這看你是否對公司仍然十分有信心,而且有把握在一個月內可以追回欠薪。因按照《僱傭條例》第10A條,如僱員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即老闆已拖足一個月糧,僱員可當其僱傭合約已經被僱主終止。此時,僱員可以通知僱主行使該權利,而僱主則須向僱員支付解僱的代通知金及其他賠償,如你已做滿五年更可獲長期服務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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