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如未能阻反中亂港者參選 押後選舉就有必要

2021-01-15
文武
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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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社會上有傳言稱,中央擬改革立法會選舉制度,不排除再押後今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筆者認為,國安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雙十一」決定中,對立法會、區議會及選委會選舉的候選人,提出了資格審核的要求,但特區政府尚未因應這些要求建立起有效的執行機制,因而,在這些問題未得到解決之前,香港不適宜舉行選舉,否則會留下較大的問題。

中央在11月11日人大常委會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作出決定時,已清楚表明,愛國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是「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規矩,而且這一規矩還必須成為法律規範。

去年6月30日生效的「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安法第35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區任何公職或者選委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會成員、法官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出任該等職務的資格。

人大常委會「雙十一」決定進一步規定,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並規定,今後參選或者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如遇上述情形,均適用本決定。

中央對參選人資格的要求已經十分明確,就是要確保參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目前似乎仍缺少一個有效的執行機制去甄別出參選人是否符合這些參選資格。國安法第35條所規定的,經由法院判決犯了國安法的,不具有參選資格,這比較容易執行。但國安法第6條要求參選人宣誓或簽署效忠聲明,以及人大常委會「雙十一」決定,則仍有待進一步建立起執行機制。

參選人簽署聲明或宣誓並不能只視為一種簡單的程序,而必須審核其言行是否與誓言一致。過往,這項工作主要由選舉主任作出判斷,但這種機制並不十分嚴謹,容易引起爭議,也往往會出現不同的選舉主任評判的標準不一致等問題。過去的選舉中,也不斷有不符合這些要求的人選,取得了參選資格,並且當選為立法會和區議會議員,對特區的政治安全造成衝擊。這也反映出目前的審核機制並不妥善。

一部分反中亂港者為取得參選資格,過往也想出很多不同的對策,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設立PLAN B人選,由「政治素人」參選等。若以現有的機制,幾乎是無可能阻止這些不符合資格的人選參選。

因此,在未來的選舉中,必須建立起一套更完善的機制,以確保國安法及人大常委會「雙十一」的決定得到切實的執行。而如何建立這一機制,主要仍應由特區政府研究及落實。如果未能建立起有效機制,阻止反中亂港者參選,就有必要再度押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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