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BNO不獲承認,胡志偉可獲釋?
英國政府自1月31日開始,為英國國民海外(BNO)身份的港人及其直系親屬,提供居留期為5年的特別簽證服務,並容許他們居英六年後正式加入英籍,即所謂的「5+1」入籍路徑。中國則以英方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備忘錄為由,於上周五宣佈反制措施:自1月31日不再承認BNO為旅遊及身份證明文件,並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
中方不承認BNO的措施,引來了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應否繼續被羈押的問題。事緣胡志偉去年因涉煽惑他人參與七一前後遊行被檢控,法官以不准離港和交出旅遊證件等條件保釋。直至上月6日再遭警方以《港區國安法》拘捕,並在警方詢問下發現他仍管有一本BNO護照,最終被法院以違反保釋條件為由,還押至本月8日再審。
因此,民主黨副主席梁翊婷表示,胡志偉既然是因為未交出BNO護照而被羈押,現時BNO已經不獲承認,胡志偉便應因此獲釋。可是梁翊婷之言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那便是:胡志偉管有BNO護照而被還押,是在中方不承認BNO護照為旅遊證件之前。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3)(b)(i)條,法官可在批准被控人保釋時,須向法庭交出任何護照或旅行證件,條文所提到的「旅遊證件」,自然是指法院准予被控人保釋時有效的旅遊證件。在此情況下,法院在去年12月以胡志偉交出旅遊證件作為其中一項保釋條件,而他是在今年1月初被發現繼續保有BNO護照,即是他被發現違反保釋條件的時間,是在BNO護照不被承認之前,自然是違反保釋條件。
與此同時,由於胡志偉在被發現管有BNO護照時,BNO護照仍是有效旅遊證件,即是他在此期間,理論上仍可持BNO護照進出香港。BNO護照在1月31日起不被承認,不會改變他在此前違反保釋條件的事實,法院以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K(3)(b)條的規定,命令將其羈押,其合法性亦自然不會因此而改變。
順帶一提,BNO護照現在不被中方及港府承認,並不代表法院不可批准被控人保釋時,要求對方交出BNO護照,因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3)(b)(i)條規定,法院可要求被控人交出「任何護照」,即不論該本護照是否獲中國及港府承認,法院仍可要求被控人將其交出,若不交出的話,依然可被視作違反保釋條件而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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