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葉劉淑儀的雙重國籍處理建議不現實
(葉劉淑儀Facebook圖片)
日前,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在《經濟通》撰文,談及「如何處理BNO移英港人國籍問題」,認為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處理,遂建議人大常委作出新的「決定」,例如列出「負面清單」,聲明若這些人繼續從事反中亂港、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他們取得外國國籍(含英國國籍),就會喪失中國國籍,不用申報國籍變更,即時喪失香港居留權。
平情而論,相比葉劉在一年多前,建議就《中國國籍法》釋法,提出一個確實「截止日期」(cut-off date),該日子以後獲取外國籍的港人,會被視為自願放棄中國籍,她今次至少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頒布的《國籍法解釋》,本身便有着預留港人移民海外之後回流的意味,同時邏輯上亦更較具一致性,至少不會出現回歸前移民可保留中國籍,所謂「截止日期」則被褫奪中國籍的不公平現象。
可是,涉及雙重國籍所帶來的「雙重效忠」問題,似乎依然存在,例如:法官仍可由外籍法官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可擁有雙重國籍,乃至是BNO持有人由於沒有居英權,所以行政會議成員、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立法會議員,均毋須主動放棄BNO護照和身份,只有特首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4條規定而不可持有BNO護照的情況。
上述所提到的問題,或許只能透過修改《基本法》解決,只是准許香港法院聘用外籍法官,似乎是當日立法有意為之,修法倒是有可能違反立法原意。然而,特首、行政會議成員、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立法會議員,《基本法》都有「外國無居留權」的規定,為何本地法例只有要求特首不可持有BNO護照?是故,葉劉若真是關心雙重國籍問題,實在有必要建議立法規範其他治港的主要公職人員,都不能持有BNO護照。
另一方面,葉劉提到的所謂「負面清單」,是只否有清單內的人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而又同時擁有雙重國國籍的話,才會被褫奪中國籍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嘛?假如對方不在名單之內,是否沒有後果?與此同時,如果對方在香港境內犯罪,是否亦會因此而喪失中國籍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對方若在境外的話,判別對方有否從事危害國安活動的機構和標準,究竟又是甚麼?
是故,如葉劉的建議只針對所謂「負面清單」內的人,實在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新的國籍法解釋,至少應該對所有香港人有效:任何人持有雙重國籍,而在境內因觸犯《港區國安法》而被定罪,又或者境外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而被通緝後不願回港自首,其中國國籍便會自動喪失。只有這樣,才會對所有擁有雙重國籍的港人一視同仁,並且更具法律阻嚇性。
除此之外,葉劉建議中央透過解釋《中國國籍法》第9條而作出「決定」,但是該法本身不涉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取得或喪失,相關條文在《基本法》第24條。因此,中央若是「決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雙重國籍港人,將會同時被褫奪中國國籍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便要同時解釋甚至是修改《基本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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