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誰在縱容民陣違法運作19年?
近日,由於全國人大作出改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社會各界自然都把焦點放在決定的內容之上,但是對於香港政壇來說,其實還有另一件事,非常值得關注,並且在非建制派內部,已經引起了不少漣漪。那一件事,便是早前有新加坡媒體報導,一直被視為泛民「大台」的民間人權陣線 (民陣),涉嫌收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 (NED)資助舉辦反修例風波運動,現正被有關當局調查,假如證實屬實,便有機會被取締。
事後一如所料,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循例發表聲明,強調民陣從未有收取外國資助,但有趣的地方是,他已致函各個團體會員,呼籲退出聯絡群組,以及自行討論去留問題。據了解,除了街工選擇宣布退出民陣之外,亦有泛民組織已選擇表面不退出,實則決定不再參與民陣運作方面的事務。至於其他泛民組織,則持觀望態度,只要當局有進一步,便選擇隨時「跳船」。
當然,相比泛民方面的反應,整件事最有趣的地方,在於特區政府方面的態度。新加坡傳媒的報道出街後,商業電台便聲稱有政府消息人士向其透露,新加坡媒體的報道並不真確。保安局的回覆,則是循例打官腔:先不評論媒體報道,然後強調任何團體的行為,均受香港法律規管,有關當局會按個案的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依法處理。
之所以說政府的反應有趣,正正來自保安局那一段打官腔。誠然,任何社團的行為均受香港法例監管,但是保安局理應知道,根據《社團條例》第5條規定,任何本地成立的社團,或境外社團在港建立的分支機構,都須在成立的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者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登記。
為了確保本地社團必須註冊,根據《社團條例》第5F條的規定:任何社團如沒遵照法例註冊,該社團必須停止運作,社團內的每名幹事亦屬觸犯法例,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此外,並可自首次定罪的日期起計,就該項罪行持續的每天,處以罰款$300。
問題回來了:民陣自2002年成立以來,一直未有註冊。假如保安局如他們的官腔所言,真依照法律處理的話,民陣早已應該被勒令停止運作。如不停止運作,民陣成立至今近19年,以民陣幹事假定為三人計算,即使不用判處監禁,單是每人每日罰款300元,累積所需繳交的罰款,亦已超過600萬。
在此情況之下,先撇開民陣有否收受境外勢力資助的問題,保安局為何不但不向其提出檢控,對方過去曾經申請多次遊行,為何還能獲得批准?究竟是媒體揭露之前,保安局並不知道民陣未有依法申請註冊?還是保安局一直知道民陣未有註冊,但是出於一些不可告人的考慮因素,而未有嚴正執法?
這些問題,可能只有局方內部人員,才會知道真相。可是無論原因如何也好,民陣未有依法申請註冊,違法運作十九年的問題,已被媒體揭露出來。在此情況之下,即使民陣真是沒有收受境外捐獻,保安局亦應依法勒令其停止運作吧?假如保安局繼續像現在一樣,以為打兩句官腔,便任其不了了之的話,被人質疑現屆政府養寇自重,便是可以預料的事。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