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情況屬藉公眾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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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行政會議今早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在明日的特別會議首讀。
當中為依法規管操縱及破壞選舉行為,政府將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將在選舉期間內,在公開活動中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列為非法行為,亦禁止故意妨礙或阻止他人投票。
究竟在甚麼情況下會觸犯法例?
律政司長鄭若驊說香港行普通法,可按案例處理,她又舉出幾個原則,包括公開活動的定義是指,不論是否在公眾場所,向公眾作出任何形式的通訊、包括講說話,影片,電郵等有紀錄的材料。
由公眾可觀察得到一些行徑或動作,例如掛橫額,旗幟,配戴衣飾等。
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任何材料。
最高可判監3年
鄭若驊強調,一旦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判監3年。她又指條例亦會列明,若相關人士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可作免責辯護。
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指,當局修例規管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並非因為對選舉的投票情況無信心,而是社會上有人嘗試作出相關煽惑的行為,當局因此針對性作出修訂,確保選舉不會被操縱及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