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茵:拘鹽殺蝸牛博士生,就做好動物權益保護了嗎?

2021-09-01
林家茵
地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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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博士生早前向幾隻爬行的蝸牛灑鹽,導致其死亡,被警方以「殘酷對待動物罪」逮捕,引起爭議。根據警方及漁護署於數字,二○一八至二零二零年上半年,懷疑殘酷對待動物案件平均檢控率約為百分之七,外界即時憶起去年深井貓狗被扔落街慘案無人被起訴事件,有人更質疑當局是否因此類案件成功檢控率低,而把今次虐蝸牛案小題大造去「做靚盤數」?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殘酷對待動物行為包括打、踢、惡待、折磨、驚嚇、胡亂或不合理使任何動物受不必要痛苦。博士生把大量鹽撒在蝸牛上,由於蝸牛被水性介質包裹,鹽會與牠們皮膚上的水分結合,細胞因而大量缺水而萎縮,最後死亡。若以人的感覺去比喻,就如同人被淋潑大量腐蝕性液體把皮膚融解,故博士生的行為理論上被視為殘酷對待動物。

今次案件之所以引起爭議,相信主要是市民對當局過往的執法、起訴尺度無所適從。例如去年二月,深井發生三十隻貓狗被人由住宅高處擲下,其中十八隻死亡,外界普遍認為證據確鑿,律政司竟以「現時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為由,未有起訴疑兇。到底執法、起訴的鬆緊尺度,如何界定?是受害動物的數量或種類?還是兇徒的手法或動機呢?

在歐美國家、以至鄰近的台灣,除了有殘酷對待動物的法例,照料者更負有妥善照顧動物的相關法例,故《動物保護法》在香港的呼聲愈來愈高。漁護署去年4月為回應民間規管動物棄養及寵物主人的要求,就提升動物福利展開諮詢,包括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把防止和懲罰殘酷對待動物,擴展至要求積極妥善照顧動物,並建議授權法院取消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定罪的人士飼養動物的資格,執法人員在危急時有進入處所拯救及檢取動物的權力。可惜修例工作至今未再有進展,令人質疑當局解決問題的決心。

法例之外,愛護動物意識的宣傳教育亦十分重要。當局應加強政府人員保護動物的正確意識,靈活執法,觀乎保護動物法例較完善的台灣,最近海巡署檢獲逾百隻由大陸走私入境的名種貓,卻以來源不明及未檢疫為由,與農委會決定「依法人道毀滅」,無視當地保護動物組織讓民眾領養、支付檢疫費的建議,可見行政僵化絕對是動物權益的敵人。

在香港,漁護署處理流浪動物亦未有好好與動物組織合作,嚴厲執行「先捕後殺」,把無人認領的流浪貓狗人道毀滅。需知道法律和執法的完善需時甚長,但加強愛護動物教育則可由各界當刻做起。博士生殺蝸牛一事,不論其動機如何,其手法顯示同理心不足,未有意識到所用手法之殘忍,用教育去「感化」,才是防止再發生此事正確之舉。

教育局應與愛護動物組織、學校、青少年團體以及親子團體合作,安排有關課後活動,透過現場及網上形式講解,正面教導及宣傳愛護動物意識。例如日本不少學校都會安排學童到農莊體驗,讓他們經歷由照料到屠宰牲畜的過程,使學童自小建立對動物的正確態度,理解牠們的需要和感受。即使面對將要食用的動物,也懷著尊敬之心,避免屠宰時引起他們任何不必要痛苦。

要改善和保護香港動物的權益,除了要完善法例,亦要為相關的政府部門官員加強培訓、制訂適當指引;對於市民亦要進行更多教育,提高社會整體的保護動物權益的意識,才能使本港動物權益真正獲得提升,成為動物友善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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