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偉:「國殤之柱」煽恨反共 港大恐防「懷柱其罪」
「國殤之柱」風波逐漸演變成國際政治事件,港大早前去信「支聯會」要求移走校園內的「國殤之柱」,但不獲「支聯會」理會,及後「國殤之柱」創作人、丹麥藝術家高志活又聲稱他才是雕塑擁有者,若港大未經他同意移走,會追究法律責任和賠償,並要求展開聆訊。同一時間,丹麥外相科弗德亦就事件發表發聲明指,通過言論、藝術等途徑來和平表達意見的自由,是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包括香港。西方媒體也大肆炒作,令到本來代表港大的孖士打律師行,亦疑似不堪壓力,表示已經終止代表港大。
目前港大表示繼續尋求法律意見,「國殤之柱」仍然留在港大校園。丹麥外相指放置「國殤之柱」是言論自由,但請問鼓吹憎恨中央、煽動仇恨對立也是言論自由嗎?至於高志活的說法更是強辭奪理,「國殤之柱」當年由港大及「支聯會」強行放置在港大校園,從來沒有得過到校方的正式同意,也沒有簽訂任何合約,只是半推半就下一直擺放。港大校方不同意,有關人士就必須移走,不存在所謂要得到擁有者批准的問題。至於在搬走期間可能造成的損壞,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是有意為之,責任也不在校方。不論是「支聯會」或高志活都沒有權要求將「國殤之柱」繼續放置港大,也沒有理由要求校方不能移走,他們在打拖字訣,港大有必要被牽著走嗎?
毫無疑問,這場「國殤之柱」事件,已經演變成一場政治風波,甚至連外國勢力也公然介入。為甚麼一根「國殤之柱」竟然受到外國勢力、西方媒體的高度關注,不惜施壓要求將之留在港大?原因是「國殤之柱」在香港已經成為一個「反共反中」的「政治圖騰」。港大移走「國殤之柱」,等如表示校園絕非反共勢力的容身之所;移走「國殤之柱」,將表明反中亂港勢力在香港將再無立錐之地。這場「拉鋸戰」根源正在於此。
對港大校方而言,在處理「國殤之柱」問題上並沒有任何選擇,只有及早將其趕出港大,原因是港大如果繼續放置「國殤之柱」,自身也是「懷柱其罪」,有觸犯國安法之嫌。「國殤之柱」上刻有多個身軀扭曲面容痛苦的人,柱上的字句以及整個創作的意念,就是要求民眾要記住所謂「深仇大恨」,煽動對國家執政黨的仇恨,不論是柱上的人像,以至柱上的字句如「老人豈能夠殺光年輕人」等,不但是扭曲事實,更是煽動民眾對於國家執政黨的仇恨和敵視。「國殤之柱」與每年「支聯會」舉辦的「六四晚會」性質一樣,所鼓吹都是「支聯會」五大顛覆綱領。港大學生會以及「支聯會」將「國殤之柱」放置在港大後,每年都會派人在六四前夕洗刷,儼然成為一個「政治儀式」,說明「國殤之柱」已經成為反中亂港勢力的一個政治圖騰和符號。
「國殤之柱」本身已帶有明顯的政治宣傳意味,宣揚的就是對中央的仇恨以至「結束一黨專政」,明顯是一個「反共」宣傳品。這個宣傳品卻多年來一直置於港大,供學生、市民觀看,就是在從事「反共」宣傳。
過去香港並無訂立國安法,在國家安全上中門大開,對於「國殤之柱」亦沒有明確處理,多年來習非成是。現在國安法已經落地,其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二十九條(五)明確提到,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當然有關法例前提是從事者「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以「支聯會」以往的所為,以及對收取外國資金諱莫如深,其行為很可能已觸犯國安法。
至於港大就算不是主動放置,但如果在國安法出台後仍然沒有主動移除「國殤之柱」,繼續任由其宣傳「反共」、「憎恨中央」的信息,也可能觸及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分裂國家罪」以及第二十二(二)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港大現時只有選擇:一是立即移走「國殤之柱」,送去「支聯會」處也好,送好高志活處也好,必須盡快移離港大校園。二是主動向警方國安處報警,表示有人放置違反國安法的宣傳品在港大校園,請求警方入內執法及移除,並且追究放置者責任。不論港大選擇哪一個,前提是必須及早進行,「國殤之柱」多放置一日,港大就多一份危險,移走「國殤之柱」,才是真正保衛港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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