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慶歡:問責制
問責制是指問責主體對其管轄範圍內各級組織和成員承擔職責和義務的履行情況,實施並要求其承擔後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稱是Accountability System,國家或地區首長親自選出合適的官員來負責各項事務;當政策出現失誤時,那麼犯錯的官員將要離職以示向首長問責;如果因犯錯而引致政策失誤過於嚴重的話,首長便須下台;向其他官員和市民問責。
政府及其公務員必須承擔應有承擔的責任,包括道義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政府還必須接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監督,以保證責任的實現。這是為增強官員的責任感而設置的一道「緊箍咒」,從而使這些人民公僕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
問責機制説到底是一個誰來問責的問題,是一個向誰負責的問題。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當然是要對人民負責。所以問責機制的內驅力就要落實在羣眾的監督權上。常態化的政府問責, 必須以健全的問責機制為基礎,通過立法確保各級政府部門和官員的權力始終處於一種負責任狀態,杜絕任何行使權力的行為脱離法定責任機制的監控。
問責機制的特點是首先它區分了責任,是誰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其次,它重點追問的是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者, 既不會「一竹篙打一船人」 ,把所有的責任人同等處理,更不會「只拍蒼蠅不打老虎」, 只是拿具體責任者問罪。第三, 問責制問的是「責」,追究的是具體問題的具體過錯,不問功勞苦勞,不搞將功抵過,是真正的賞罰分明。註
香港的問責制度是由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2年7月在香港推行。根據這一制度,所有主要官員,包括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政府各局的負責人,都是由行政長官任命。在新的制度下,所有的局級領導都將成為部長,成為行政會議的成員,他們將直接向行政長官而不是政務司或財政司報告。
民政事務局局長近來牽涉洪門派對的醜聞當中,作為重要問責官員之一的他在他的面書上也承認了自己的錯誤。並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及道歉,表示檢疫期間會認真反思自己行為。
在問責制度下,很多人也說他應該問責辭職。抗疫是政府眼下的最重要的任務,作為問責制下的重要官員應該以身作則,現在犯了這樣的錯誤,他說會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在問責制度下,承擔責任的其中一個表現就是有勇氣辭職, 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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