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為何議員助理毋須依法宣誓?
之前的文章提到,去年於立法會新界北選區當選的現屆立法會議員張欣宇,聘用了一位名叫楊振謙之人擔任議員助理,而對方曾於立場傾向本土派的網媒《熱血時報》多次撰文,並曾在修例風波期間,於社交平台發布「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帖文。為此,張欣宇回應時表示,數年前已認識楊振謙,指對方確實曾經偏激過,強調他會努力幫助這樣的年青人,讓他們用正確態度認識國家,助他們回到一條建設城市的正軌。
張欣宇有意引導青年迷途知返,實在其志可嘉,這位楊振謙亦可能真的已經痛改前非,但是讓對方重回正軌,是否只有聘為議員助理之一途?這便值得斟酌。況且,是次張欣宇聘任這位楊振謙出任議助,還衍生了一個更重要的問題,甚至可以說是法律缺位:那便是《港區國安法》實施及選舉改制之後,立法會及區議會的議員助理,港府是否設有完善的資格審查機制。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6條: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由於《港區國安法》以大陸法形式制定,條文中的「公職」未有另行再作定義,但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的定義,立法會和區議會均屬「公共機構」,立法會議員及其聘請議員助理,自然理應被視作公職人員,並應在就職時,遵照《港區國安法》第6條規定進行宣誓。
只不過,港府在去年提出的《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時,只規定了區議員必須在就職時宣誓 ,包括議員助理在內的其他公職人員,則並未有所規定。基於本地尚未建立議助及其他公職人員簽署聲明或宣誓的執行機制,政府便無法審查議助及其他公職人員是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國香港特區,使到《港區國安法》第6條便無法貫徹落實,形成法律缺位。
在此情況之下,雖說張欣宇是次聘用這位楊振謙,乃是出自良好意願,又假定楊振謙本人,真的是覺今是而昨非,但是我們能確保所有議員,都有如此純粹的動機乎?我們又能確保他們所聘用的議助,都是真的迷途知返嗎?假如一名非建制派區議員,聘用出獄不久的梁天琦擔任議助,並宣稱對方已放棄「光復香港」的主張,基於《港區國安法》第6條尚未貫徹落實,港府自然無法審核對方是否具備擔任議助的資格。
更重要的是,這樣的一個法律缺位,更有可能形成國安漏洞。除了有人可以透過成為議助,從而充當「無間道」外,將來的立法會選舉或區議會選舉中,亦有可能出現一個狀況:之前已被DQ的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雖在修例後已規定了DQ後五年內不可參選,但可找一個從未被DQ的「素人」,充當Plan B甚至是傀儡,到了此人當選及宣誓過關之後,再由這位Plan B聘為助理,從而在幕後操縱一切。
事實上,上述做法非建制派已曾用過:2016年宣誓風波中被DQ的羅冠聰,過去便曾讓區諾軒在補選中充當「Plan B」,再於對方勝出後獲聘為議助。雖說去年的立法會選舉,主流非建制派有意識地不參與,使得只有自稱非建制派的狄志遠當選,但是我們難保他們在未來察覺此一漏洞,以此遙控自己推薦的Plan B,使到「反中亂港者出局」 淪為空話。是故,港府除了完成廿三條立法外,亦應盡快修例,貫徹落實《港區國安法》第6條的法定要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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