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淺談行政長官選舉押後的問題
之前的文章提到,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本月8日時接受訪問時宣稱,現階段看不見有需要押後行政長官選舉,遂指出其回應並不恰當,結果過了十日後,行政長官便推翻過去的判斷,並於上周六(19日)宣布,因應疫情嚴峻,引用《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緊急法) 押後原定3月27日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至5月8日,原由明日開始的提名期押後至4月3日至16日。
《緊急法》第2(1)條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這是行政長官引用《緊急法》押後行政長官選舉的法理依據。值得一提的是,行政長官在2020年時,亦是因為爆發新冠疫情,於是同樣引用《緊急法》,將原定於前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
問題是之前的文章提到:《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21條其實已授權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管會),可在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嚴重影響下押後投票,為何還要引用《緊急法》呢?相信是源於選管會只能押後投票日,不能押後提名期,而條文涉及提名期的第15條,則只有提及惡劣天氣可延長提名期,並沒提及提名期可以押後的情況,所以只能用《緊急法》處理。
說到這裏或許有人會問:上次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即作出了決定,為何今次未見人大決定呢?相信是因為港府當時決定押後立法會選舉是一年,超過了《基本法》第69條訂明立法會每屆任期四年的規定,自然需要人大決定,而港府現時只是押後行政長官選舉一個多月,如能在此之前令疫情清零而毋須再押後選舉的話,行政長官便能在7.1前完成換屆,自然亦沒有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必要。
正因如此,不論行政長官選舉押後一個多月的時間,是否純粹由港府自行決定也好,不少人都將此視為港府的抗疫時限,因為疫情屆時若是未能平息的話,選舉便有可能需要再次押後,屆時現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已經屆滿,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0條並沒訂明選舉如在行政長官任期屆滿之後尚未舉行,應當如何安排,包括:選舉舉行前由誰擔任署理特首,最終便要勞煩全國人大常委會再作決定。
除此之外,今年是香港回歸成立25周年,根據過往慣例,香港會在正常情況之下,舉行盛大的回歸紀念活動,亦會有正國級領導人訪港。然而,港府若是未能在今年7.1前撲滅疫情的話,上述的大型回歸慶典,以及正國級領導人訪港活動,都有可能取消,相信中央絕不希望有此情況出現。是故,港府能否在新的行政長官提名期開始前,成功撲滅疫情,絕對會影響某些人的政治前程。
問題是:雖說港府的抗疫政策已有所收緊,但是在不考慮封城的情況之下,單靠現時推出的抗疫措施,又是否真的能在4月初令香港清零呢?另一方面,政治前途若已不再是某些人的考慮因素,他們又會否喪失積極抗疫的誘因,因而不把抗疫時限當作一回事呢?假如有人不願積極承擔香港的抗疫主體責任,又應該怎麼辦?這些問題,似乎都應作出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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