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抗疫主體責任可由誰承擔?
日前,吾友李伯達撰文提到,國家領導人的「重要批示」曾要求香港「盡快穩控香港疫情」,如今沒有得到貫徹落實,這在內地屬於重大政治事故,甚至可以上升到「國之大者」的高度。現任行政長官再過三個月拍拍屁股就走人,「一國兩制」之下也不可能對其查處,於是問到「這個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由於這個問題頗為值得深思,遂撰此文論析之。
首先有一點必須指出,由於行政長官選舉早前已被押後,提名期在本周日才開始,而現時未有消息會再押後,現屆行政長官至今亦尚明確表明,是否無意角逐連任,所以我們至今仍是無法預料,對方最終會否宣佈角逐,亦不知對方角逐的話,會否角逐成功。換句話說,現階段便斷言「現任行政長官再過三個月拍拍屁股就走人」,實在是言之尚早。
當然,現屆行政長官是會角逐連任還會連任成功,還是決定不連任或角逐連任失敗,現屆行政長官若真是要為今波疫情的抗疫表現承擔責任,對方在法理上亦未必能完成餘下任期。首先是根據《基本法》第73(9)條規定,立法會擁有彈劾特首的權力,只是有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先要有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二是聯署後要經立法會調查,包括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由對方擔任主席,再將調查結果向立法會提出報告,之後還要再由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通過彈劾案,而即使彈劾案通過,罷免特首的最終決定權,則在中央政府手上。
以現時立法會的組成以建制派為主來看,所以彈劾除非早已被默許,否則連找到足夠議員聯署,也未必找得到,即使找夠議員聯署,還要在通過彈劾案前,先經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調查,而根據過往立法會的調查記錄來看,調查可能要長達幾個月甚至半年,屆時現屆行政長官任期已滿,彈劾案通過與否已再沒意思。
換句話說,除非現屆行政長官尋求連任並且成功,否則現階段由立法會議員提出彈劾案,在實質操作層面上意義不大,而且彈劾案要成事,既然要事先被默許,倒不如由中央政府引用《基本法》第43條和第45條,直接行使行政長官的任免權,宣佈解除對方的職務,可能會來得更加快捷和實際。
只是香港回歸以來,只曾出現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因個人健康問題請辭,從未試過中央主動罷免行政長官,中央若罷免權,勢必引來香港本地政壇的震蕩和非議,搞不好還會被非建制派甚至是境外勢力「抽水」。更重要的是,既然現屆行政長官的任期已經只剩幾個月,中央是否還願意大費周章,引用罷免行政長官的權力呢?這是另一個課題。
是故,「現任行政長官再過三個月拍拍屁股就走人」這一說法,更像是政治現實下的判斷,問題是現屆行政長官即使能無驚無險地完成餘下任期,如對方真是要為處理今波疫情的表現承擔責任,又是否真的如李兄所言,在「一國兩制」之下也不可能對其查處呢?肯定不是,誠如之前的文章所述,不論行政長官、主要官員,還是其他具有行政權力的公職人員,如在抗疫上玩忽職守或者嚴重失職,從法理上的字面意思上而言,可被控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失罪。
值得注意的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作為可公訴罪行,並無追訴時限,意味着下屆政府領導班子若跟今屆不同,現屆班子的抗疫失職仍可被法律追究,只是上述控罪必須由律政司根據本地法例提告,而《基本法》第63條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意味着現屆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後,中央在法理上並不能直接追究其責任,而下屆政府任命的律政司司長,又決定不作檢控的話,最終便只能不了了之了。
由是觀之,行政長官雖在憲制上須向特區和中央雙負責,但至少在抗疫工作上,中央頂多能透過罷免而讓對方承擔法律責任,若要對方承擔刑事責任,則只能由特區的律政司根據本地法例提告。在此情況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應該考慮引用《基本法》第18條,將內地《刑法》第409條的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引入香港,並賦予駐港國安公署在某些情況下可行使管轄權,便成了一個維護非傳統國家安全領域上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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