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人大釋法煞費苦心 香港法治不容有失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這是人大常委會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年多以來首次進行釋法,究竟人大常委會會解釋哪一條法例?範圍及力度有多大?補充了哪些重要內容?都是各界關注重點。這次釋法的難度並不低,一方面既要解決黎智英案中衍生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審理的問題,並且全面檢視及堵塞潛在的國安漏洞,另一方面中央又多次表明高度重視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不會動搖以至削弱。釋法固然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但對香港法治也必然會造成衝擊,更會被一些人借機炒作,所以人大釋法的力度和尺度更需要精準把握。
對於這次釋法,範圍可以很大,力度也可以很強。行政長官提請中央人民政府釋法,並沒有指明釋哪一條法例,而是建議人大常委會釐清「根據《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行政長官沒有表明建議人大常委會釋哪一條法,在過去極為罕見,原因是這次有關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爭議,在國安法中確實沒有一條專門條文作出規定,所以前律政司長及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亦撰文反問「有人要求釋法。釋哪一條?」特區政府並無把握,於是將波交到人大常委會手上。
對於人大常委會釋哪一條法,此前社會亦有不少討論,例如有提到可解釋第三條,規定司法機構要依法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又或是第六十三條,有關執法及司法人員須就國安法案件、國家秘密及私隱保密的條文等。最終人大常委會釋的卻是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當中主要針對「兩個問題」作出了「三個明確」。
「兩個問題」是國安委的職責問題;以及法庭在處理有關國家機密案件時的程序問題。「三個明確」是明確了特區國安委對維護特區國家安全具有決定性的法定責任和權力;明確了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遇有行為及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認定,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明確了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代理國安案件問題,需要行政長官認定並發出證明書。
顯然,人大釋法並沒有具體決定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審理,而是列明國安委以及行政長官的職責和權力,並且指明法庭在處理有關問題時應該先取得行政長官的認定和發出證明書。這樣的釋法並沒有直接介入處理有關法律爭議,而是通過「明職責、列標準、樹程序」等方式,賦權國安委以及行政長官根據不同個案,全面評估再作出決定。即是黎智英能否聘用Tim Owen 不是人大釋法說了算,而是由行政長官決定。
人大常委會為甚麼不在釋法中明確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當中可能有幾個考慮:一是黎智英的爭議不單在於有關律師的海外背景,而且涉及有關律師可能出現的洩密等問題,就算不是海外律師背景,本地律師也可能出現這些風險,與其一刀切禁止,不如賦權行政長官根據不同個案的案情、根據有關律師的評估,逐個案式處理。
二是明確國安委和特區政府在國安案件上的角色,通過制度上的賦權,讓其更好地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並作為國安案件的「把關者」。既然有了賦權,將來再出現國安案件爭議時,特區政府將可自行解決,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三是體現對香港法治的維護以及對香港法庭的尊重。儘管法庭的判決引起不少爭議,但人大釋法並沒有否定法庭裁決,而是就國安委的權責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作出補充,闡明涉及國家安全案件要聘請海外法律代表時,須有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不但從根本上解決了黎智英案的爭議,而且未來再處理各種國安案件爭議時,同樣可以按這套機制進行處理。更重要的是,黎智英照樣可以就聘請Tim Owen申請證明書,但最終由行政長官決定,整個釋法並沒有推翻法庭的判決,而且力度及範圍都相對溫和,在釋法的內容、指向上明顯是深思熟慮,既要解決問題,也要避免引來對香港法律體系的震盪,最終的釋法內容無疑是煞費苦心。
中央充分明白普通法制度對香港的重要性,這個法治優勢是香港「聯通世界」的重要基礎,中央十分重視並且全力呵護。所以在這次釋法上,人大釋法內容是中間落墨,把權責規矩劃清楚,如何執行就是特區政府、法庭的職責,向外界顯示中央對香港法治的維護。有了釋法解決的「尚方寶劍」,之後再出現各種爭議,特區政府必須自行處理,不應再事事都依賴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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