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曾健超坐完監,點解仲可以參選?
曾健超出獄後指計劃參加立法會補選。(大公報資料圖片)
佔中期間襲警和拒捕的曾健超,日前終於刑滿出獄。甫一出獄,他便立即公佈計劃參加立法會補選的大計。從曾健超的個人利益來講,今次入獄為他賺取了一定的政治能量和知名度,自然希望透過參選,把政治能量換為實質的議員薪水。問題回來了,為何犯有刑事案底的曾健超,可以有權參加立法會補選呢?
這個問題,便跟香港現行《立法會條例》的規定有關。《立法會條例》第 39 條列明了哪些情況之下,將會喪失立法會的參選資格,例如該人為司法人員、訂明的公職人員、立法會和立法會管理委員會的職員、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出任代表或受薪公務員、未獲解除破產令的人。至於主動提出請辭的立法會議員,禁止辭職後半年內參加補選。
犯叛逆罪才會永久喪失參選資格
至於曾被裁定犯罪的人,則分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若該人已被裁定犯叛逆罪,基本上是永久喪失立法會的參選資格;第二種情況,若該人在立法會提名期或選舉當日尚在服刑,則會喪失該次選舉的參選資格;第三種情況,是該人在香港或者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所判的刑期超過三個月而又不能以罰款代替監禁,該人便會在定罪當日起的5年之內,不得參選立法會選舉。須注意,只要該人所判刑期超過三個月,即使最終獲法院判處緩刑執行,也是5年內喪失立法會參選資格。
曾健超雖被法院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名成立,但是法院所判的刑期只有五星期,他仍是有權參選立法會補選。問題的關鍵反而是,現行法例是否過於寬鬆?為何堅負立法工作的議會,容許一個曾經干犯刑事罪行的人出任議員?即使連社工註冊局,都因為曾健超曾經干犯刑事罪行,而要展開紀律聆訊,研究是否吊銷他的註冊社工資格,他反而可以參選立法會,這不是很荒謬嘛?
基本法明確保障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說到這裡,一定會有人提到《基本法》第 26 條、第 39 條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誠然,這三條條文保障了香港永久居民的投票權和參選權,但是不代表這種投票權和參選權,並不可設立任何限制。事實上,不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還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也只表明參選權須「不受無理限制」,《基本法》第 26 條則列明「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正因如此,現行《立法會條例》第 39 條才可規定判刑三個月以上的人,5年之內不能參選立法會。是故,即使政府收緊《立法會條例》的參選門檻,由判刑三個月以上擴闊至任何曾經干犯有刑事罪行的人,或者加長喪失參選資格的期限,也並不違憲。當然,不論政府日後是否收緊參選門檻,曾健超現在所擁有的參選資格,是不會受到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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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條例》第 39 條
http://www.hklii.org/chi/hk/legis/ord/542/s39.html
《基本法》第 26 條及第 39 條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chapter_3.html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383/s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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