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洛絲:少數的士司機 比澳牛伙記還要強

2017-07-06
黃洛絲
公營機構工程師
 
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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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經常遊走九龍和港島兩邊走,在伊利沙伯醫院的候車區登上了一輛的士,告訴司機目的地在金鐘。 

司機在分叉路口問,要走哪條隧道,當時我想時間尚早,轉灣上天橋後已是紅磡海底隧道,便說紅隧。哪知當車轉上天橋後,便只能緩慢地前進,耳畔開始傳來司機長嗟短嘆的聲音。 

距離紅隧巴士站尚有數十米時,司機突然轉過頭問有否感覺車廂內冷氣減少。還未來得及回應,他便自個兒一直說下去,指車子有問題,為怕車在隧道的中間停下,「只好」在前面巴士站將我放下。 

「你自己搭巴士過海吧。」他說。 

然後倒是言出必行地,在巴士站附近輕輕將我放下,收了錢然後揚長而去。縱有百般不滿及無奈,那刻我也只能選擇排隊搭巴士。 

心裡萬分不明白為何要花幾十元乘坐的士由伊利沙伯醫院到紅隧巴士站就是為了排隊等過海巴士。 

與友人提及事件,友人責怪我為何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百思不得其解下,友人解釋說作為盡責的市民,當下應該要求司機將的士停在安全地方,然後告訴司機要馬上安排拖車及修車服務,因為危險駕駛的控罪不一定只限於與駕駛方式有關的。 

《道路交通條例》第37(5)條指出,如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駕駛處於當時狀況的有關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則該人亦須視為第37(1)條所指的危險駕駛。 

換言之,那輛有可能在隧道中停下的的士,實在不適宜在道路上行走,而駕駛不適宜在道路上行走的車輛,便可能構成危險駕駛了。當然,如上述提議令司機以粗言穢語相待,記得將情況清楚記下。只因,的士內說粗言穢語亦屬違法。 

這次經驗教訓我每次乘車均要將的士的車牌號碼記下,如有需要到警署報案時便可將時間人物地點及的士車牌號碼給予警方,他們便可向相關人士取得當值司機的資料以便作進一步調查。 

乘客支付路費,交通工具提供將其送達目的地的服務,本來合乎公平交易的原則,實在無須每次使用交通工具都要像武裝打仗一樣。然而,當你不想損失金錢之餘又令自己有冤無處訴,明白自己的權益然後用正當的方法保障自己,便是必須的。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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