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

2018-01-02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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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12月27日,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下稱《一地兩檢決定》),惹來了在野泛民和部份法律界人士的抨擊。他們認為《一地兩檢決定》並未清楚解釋一地兩檢如何不違背《基本法》第 18 條,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甚至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背後有何憲政上的法理基礎,質疑其決定的合法性。

為此,我們應先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一地兩檢決定》背後的法理基礎。不少香港法律界人士似乎忘記,《基本法》之上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憲法》才是中國的根本大法,亦是《基本法》的法源(source of Law)。根據《憲法》第 57 條,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則是人大常委會。與此同時,根據《憲法》第89 (2) 條,國務院有權向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換句話說,這是國務院將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交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理,其法理基礎便是《憲法》第89 (2) 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憲法》所頒佈的《一地兩檢決定》,乃是憲制性決定,在全國範圍(包括香港)內均存在法律約束力。因此,香港部份法律界人士質疑《一地兩檢決定》並無憲政上的法理基礎,純屬是無稽之談。

那麼,在西九高鐵站設置「內地口岸區」,其法理依據又在哪裡呢?首先,香港特區能夠設立的法理依據,乃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 31 條和第 62(13) 條,並在1990年頒佈《全國人大關於設立香港特區的決定》而設立,當中曾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圖由國務院另行公布」。換言之,全國人大已授權國務院,負責劃定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的面積大小,以及特區所管轄的法域面積。

與此同時,根據《基本法》第 1 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即是中央擁有香港特區的全部主權和治權。因此,全國人大才可根據《基本法》第 2 條,授予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可是有一點我們需要注意,香港所享有的「高度自治」,其自治權的多少,包括特區所管轄的法域面積,乃是由全國人大來決定的。

如上所述,全國人大已把香港特區的行政區域面積和法域的劃定權,賦予了國務院。因此,國務院自然有權將西九高鐵站的「內地口岸區」暫時劃出香港特區的法域,而被視為處於內地。不過,由於「內地口岸區」涉及內地邊檢機關的設置,國務院才需按照《憲法》第89 (2) 條,將西九高鐵站的「內地口岸區」設置安排,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

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提交的西九高鐵站「內地口岸區」設置安排,完全是合法合憲。在野泛民一直強調的《基本法》第 18 條,只在香港特區的法域內適用,而國務院已將「內地口岸區」劃出了香港特區的法域,並獲得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所以「內地口岸區」即使實施內地法律,《基本法》第 18 條也不適用於「內地口岸區」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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