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明揚:定要解決的法律爭拗
落實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的「三步走」程序,已正式展開最後一步,政府已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開始二讀,爭取今年7月立法會休會前三讀通過,確保高鐵香港段可如期於第三季通車。不過,因一地兩檢衍生的法律問題,當中爭拗的法律理據,仍未有一個令各方都接受的說法,這爭拗遲早也都要解決。
在「打官司的世界」裡,正是法律容許一律師,根據自己的理據演繹法律。案件在原審庭、上訴庭甚至終審庭上,翻來覆去的判案並非罕見。事實上大家依賴的法律行文都是一樣,但為甚麼有這個情況出現?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法律也許是清晰並不含糊,但涉事的案件涵蓋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所規範的並無落差?第二法律對定罪的門檻及對證人證供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受到有關人士如何根據當時的價值觀、對道德的要求,作出不同的演繹。第三因應程序公義,有些小節上的安排,如有所忽略都會接受被告抽絲剝繭地去尋找,冀望法庭判疑點歸於被告。
在一地兩檢問題上,中央與本港民主派均各自强調他們論調有鞏固的法理基礎。民主派認為《基本法》第十八條所作出的規範是不能逾越的,因為有關條文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國防、外交等事宜外,不會在港實施,而一地兩檢不屬於這範疇內,故難以以此作為根據在港落實。若有意見認為並非如此,便需清楚說明因由。另一方面,中央認為這個情况並非可以用任何一條基本法條文解釋清楚的。這間接認同不少人的說法,認為高鐵是新生事物,所以並沒有一條基本法條文去作出妥善的一地兩檢安排。但因高鐵為香港帶來的方便及商機不言而喻,所以實在不能把這個問題擱置一邊。
綜合各方報道中央所提供的理據,要點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考慮後有所決定如下。由於香港土地屬於國家擁有,所以香港特區政府有權把高鐵站充作出入口的土地租給國家有關機構作為提供出入口管制之用,執行有關國家法律,執行範圍只限於此,並非伸延遍及全港。所以任何非身處於車站出入口檢驗區的所有其他港人,都不會受到任何影響。這裡引出的問題就是審視基本法所賦予常務委員會的權力,雖則遍及不同的條文,但並沒有任何一條正面交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根據甚麼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作出這一連串的聲明。但正因條條大路通羅馬,這並不表示不可能尋找一個適當及有理據的說法。
上星期律政司長鄭若驊已表明會把握機會,約見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會面,做好溝通去化解面對的問題。這做法非常正面,而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亦表明問題須要解決,就連新當選大律師公會的執委也表示,並非要搞垮整件事,只是尋求一個大家都同意及接受的說法。兩律師會願意努力找出一個妥當、符合此制度的詮釋,並非如部分立法會議員般咄咄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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