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立法會譴責許智峯動議與司法程序並無衝突
民主黨議員許智峯強搶女EO手機事件,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早前提出譴責動議,但及後因為警方已經拘捕許智峯,事件進入司法程序,葉劉淑儀認為立法會不適宜在這個時候提出譴責動議,於是打算撤回。然而,葉劉淑儀的做法卻引起建制派人士不少非議,特別是立法會過去調查鄭松泰倒插國旗事件,法院同時有刑事訴訟。葉劉淑儀及後又表示會繼續提出動議。其實,對於許智峯強搶女EO手機事件,進行「雙軌調查」根本不成問題,立法會譴責許智峯動議與司法程序亦沒有衝突,葉劉淑儀在事件上的進退失據,與其說是法律上的考慮,不如說是政治上的計算。
有人說許智峯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立法會就算要進行譴責動議,也應該等待法庭作出宣判,如果許智峯判入獄超過一個月,再提出譴責辯論不遲。這個說法並不準確。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羅列出七個可以令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的情況,每一個都是獨立的選項,包括嚴重疾病、連續三個月無故缺席會議、出任公務人員、破產等。
其中,許智峯可能會觸犯其中兩項,包括第六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及第七款: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觸犯「行為不檢」毋須等候司法程序
目前正展開的司法程序,針對的主要是第六款,即該議員有否被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這當然需要等待法庭的判決,立法會應等待司法程序完成後才決定下一步。但同時,許智峯強搶手機的行為,不論最終入罪與否,但已經觸犯了第七款的「行為不檢」,立法會有足夠的理據對其作出譴責動議,不必等候司法程序的結果。
由於兩者針對點不同,司法程序針對其犯法行為,立法會則針對其「行為不檢」,立法會對其提出譴責動議與司法程序並沒有衝突,而且因譴責動議而成立的調查委員會,調查過程亦會保密,「雙軌調查」不會亦不可能干預刑事調查或司法程序。所以,葉劉淑儀並沒有需要因為司法程序而撤回譴責動議。
既然這次譴責動議針對的是許智峯「行為不檢」而不是其定罪與否問題,意味著如果這次譴責動議就算不獲通過,將來法庭如果判處許智峯罪成並入獄超過3個月,立法會亦可以再次提出譴責動議,屆時針對的將是七十九條第六款。對泛民尤其是民主黨議員來說,譴責動議針對點不同,他們也可能會有不同考慮。如果譴責對準的是「行為不檢」,民主黨可能還會說許智峯「罪不致死」,因而不贊成動議。但如果法庭判處其入獄超過3個月,立法會再次提出動議譴責,屆時民主黨將很難再否決,原因是許智峯的行為已經入罪,而且罪名不輕,民主黨再否決勢將招致包袱護短的批評。所以,許智峯就算過得了這次譴責動議,也不代表可以「過了海就是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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