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澄:私人機構參建公營房屋 供應新出路?
不經不覺,大辯論步入尾聲,但整個過程其實十分沉悶,皆因各個團體都只將過往的倡議重覆一次。如發展高爾夫球場、棕地、填海、郊野公園邊陲地帶、公私營合作等等,早於社會中討論過。今次的公眾諮詢如同一個「大雜燴」平台,供眾人「你一言,我一語」地討論,究竟最終的報告參考作用有多大?
筆者倒是十分期待。一些人說,香港不是沒有土地,只是被私人擁有及囤積起來,因此政府只要動用《收回土地條例》將所有土地收歸政府,那就可以解決問題,更不用填海造地。這種鑽牛角尖的說法看似有道理,但實質只是慷他人之慨的廿一世紀批鬥地主的運動,而且尤如殺雞取卵,無助解決香港土地短缺的結構性問題。
橫蠻的財富與土地再分配
在資本主義社會,每個人在市場買賣,換取不同的資源,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在過程中,我們需接受某些人因各種原因,如天生賦予的聰明、家族遺產等,可以不停地獲取龐大的資源。鑑於這些不平等的因素,政府可將資源再分配,為沒有先天優勢的人提供基本所需,或是「保護網」,包括公屋、公共醫療、公共教育及綜援金等。政府不可強求有錢人將自己的資源與公眾分享,這同樣適用於1,000公頃的新界私人農地儲備上。要求強制收回私人土地的人,又會否將自己的積蓄全數捐出,或者心甘情願奉獻給政府呢?答案你我心裡有數。
具透明度的公私營合作屬可取之選
筆者早前出席獅子山學會舉辦的土地供應研討會,聆聽了國際機構及研究員,包括羅兵咸永道代表、劍橋學者及其他講者的建議後,更對公私營合作有更深的了解。在英國、澳洲、加拿大及台灣等多個地方,可負擔房屋並非全由政府興建及營運,私人機構也可參與興建部分公共房屋。較為常見的模式是,在同一住宅項目中混合公私營房屋,公私營房屋比例由政府與私營機構磋商訂定。政府以不同的補償機制,例如提高地積比率、地稅寬免等措施,使私營機構在財務可行的前提下,在項目中供應一定比例的公共房屋(一般佔20%至40%不等)。在項目建造時,私營機構會負責可負擔房屋的融資、規劃、設計及工程管理。在項目完成後,政府房屋部門會回購可負擔房屋的部分,並出租或出售予合資格人士。
根據外國經驗,這個模式得以順利推行,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設有高度透明的機制,能獨立審視每個項目的公私營房屋比例。這使項目在財務上既可行,又可兼顧社會利益,而政府及私營機構在項目中擔任的角色也非常明確。香港大可參考這些成功的經驗,設立具透明度的專責委員會負責審視有關項目,充份掌握由私營發展公屋在效率及質素上的好處。
與其破壞香港保護私人財產的核心價值,強奪私人土地,倒不如在一個公開透明的機制,推動公私營合作,釋放土地價值。此舉可讓私人營運者有合理利潤下,協助增加房屋供應。政府能節省行政開支,而市民又可享受更多更好的公營房屋,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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