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成科:陳淑莊邵家臻會否被褫奪議席?
香港電台圖片
「佔中」案宣判,9名被告分別被判「串謀作出公眾妨擾」或「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成,刑期將於稍後宣布。由於被告中有兩名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和邵家臻,外界關注有關判刑會否影響兩人的議席。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立法會議員如因犯有刑事罪行而被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立法會主席便會宣告該名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當中既有法律關,也有政治關,門檻較高,對上一次成功通過褫奪議席議案的,已經要追溯至1998年,當時詹培忠被裁定串謀偽造文件罪成,並於1998年8月3日被判監禁3年。當時立法會也曾就其譴責議案進行辯論,其中吳靄儀更力主從嚴,她在發言中並表示如有議員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便應動議議案以褫奪其議員資格,藉此維護立法會的誠信,並確保立法會的運作不受任何影響。
如果按照吳靄儀當年的邏輯和標準,陳淑莊、邵家臻如果最終被判一個月以上,立法會都應該動議褫奪其議員資格,就如當年處理詹培忠案時的做法一樣。然而,此一時彼一時,泛民已揚言會反對褫奪議案,即是說儘管建制派提出褫奪議席議案,亦很大機會不獲通過。但不論如何,這個議案都應該提出,因為正如吳靄儀所言,這是要維護立法會的誠信。
譴責議案很大機會不獲通過,是否意味兩人議席穩坐釣魚船?也不盡然。基本法第79條亦列明:「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亦會被宣告喪失議員資格。但泛民隨即引用了當年劉皇發因假請假的先例,表示只要兩人向立法會主席請假,便不屬於無理缺席:「無理由有病可以請假,為公民抗命入獄就唔可以啫」。
首先,基本法或立法會條例都沒有清晰界定何謂「合理解釋」,亦無列明議員可告假的時限、主席酌情權有多大。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執行有關條文,權在立法會主席,是否同意或接納議員請假,在於主席的判斷,當中並沒有任何上訴、反對的機制。
至於何謂「合理解釋」?雖然法例沒有列明,但立法會卻有先例,近年立法會主席曾兩次因「合理解釋」而批准議員請假,一是劉皇發因病請假,二是張國柱因確診患上胃黏膜淋巴瘤,向立法會主席請假兩個月以接受治療和休息。這兩個先例都是與患病有關,說明因病而未能出席會議是一個立法會主席會接受的「合理解釋」。
但現在陳淑莊邵家臻卻非因為生病,而是因為犯法而可能被判入獄超過三個月,這樣性質便大為不同,因病而未能出席會議,這是「不可抗」的因素,不是議員的過錯,主席在情在理接納其請假是恰當的。但現在陳淑莊邵家臻卻因為犯法入獄而未能出席會議,也未能履行議員的職責,對立法會運作造成影響,這是否屬於「合理解釋」,明顯值得商榷。
舉一個例子,如果僱員因病須向僱主請假一段時間,而僱主以此為由解僱該員工,僱主很可能犯法,但根據勞工法例,如果僱員因為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慣常疏忽職責等原因,僱主卻可即時解僱。這說明患病與其他理由並非處於同一水平線。
回到陳淑莊邵家臻的個案,他們既然因犯法而未能出席會議,其請假自然不是一定要同意,主席完全有權決定接納或不接納,而不是行禮如儀的接受。如果主席認為有關原因並不合理,是有虧議員職守,影響議會運作,他完全可以依據基本法第79條拒絕同意兩人的請假申請,這樣在三個月後兩人便會被宣告喪失議員資格。當然這有兩個前提,一是要看兩人的刑期是否超過3個月。二是要看主席的判斷。現在就斷然兩人議席穩如泰山,恐怕是一廂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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