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特首參選人可兼任名譽領事嗎?
201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將於8月25日舉行,並在本月8日開始接受提名。由於有特首參選人兼任外國名譽領事,因而惹來了坊間一些評論,聲稱「行政長官不得兼任外國公職」,又聲稱澳門近年已「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禁止立法會議員兼任外國的公職」。然而,上述的評論內容,實在值得商榷,遂撰此文剖析之。
誠然,澳門在2016年12月16日通過了「第9/2016號法律」,修改了《立法會選舉法》第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不得兼任外國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以及外國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同時又修改了第六條,列明任何外國議會或立法議會的成員,以及任何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均無被選資格。
然而,根據澳門在2018年12月11日所通過的「第13/2018號法律」,當中只是修改了《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附件一,上述修改並無在行政長官參選人的資格上,加設任何限制。是故,根據《基本法》第45條、第49條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三十五條,被提名為今屆特首選舉候選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二)不具有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就任行政長官之前放棄倘有的外國居留權;(三)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年滿四十周歲;(四)至候選人提名截止日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五)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六)已被登錄於行政長官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且不屬於無選舉資格者。
《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三十六條則規定,任何人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則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一)正在履行連任任期的行政長官;(二)主要官員;(三)行政會委員;(四)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五)管委會委員;(六)選委會委員;(七)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由特首委任在公務法人內、尤其在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組織內任職的全職人員,以及由特首委任在公共服務或使用屬公產的財產的承批實體內及在澳門特區有參資的公司內任職的全職人員;(八)宗教或信仰的司祭。
此外,《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三十六條同時規定:(一) 任何人於候選人提名開始日起計前五年內,在澳門或以外,被確定性裁判判處徒刑三十日或以上,便不得參選;(二) 被提名的候選人須聲明以個人身份參選,且在任期內不參加任何政治社團;屬政治社團成員者如當選並獲任命,須在就任日前公開聲明已退出該社團,以及 (三) 立法會議員如參加行政長官選舉,自被確定性接納為候選人之日至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公佈之日中止議員職務;如當選並獲任命則自就任之日起視為喪失議員資格。
《選民登記法》第十一條則規定,屬於下列任一情況者,便無選舉及被選資格:(一) 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二) 被認為是明顯精神錯亂且被收容在精神病治療場所或經由3名醫生組成的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精神錯亂的人,即使其未經法院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亦然;以及 (三) 經確定判決宣告被剝奪政治權利。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年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的官方網站裡,也是只有列出上述的參選條件和限制,可見任何人擔任外國名譽領事,並不會因此而喪失特首選舉參選資格。與此同時,《基本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現時並無任何規定,限制行政長官任職期間兼任外國的名譽領事。
簡而言之,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相關的法律修訂,既無限制行政長官參選人或候選人不得兼任外國榮譽領事,亦無限制行政長官兼任外國的榮譽領事。當然,從政治倫理上而言,若有特首參選人兼任外國名譽領事,最佳的做法自然是承諾當選之後,辭去外國的榮譽領事職務,藉此保證自己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宣布會參選澳門特首人士包括澳門立法會前主席賀一誠,投資顧問公司董事梁國洲、前澳門光明報社長許榮聰、市民蔡婷婷、巴布亞新畿內亞駐澳門名譽領事邵該榮、電機工程公司負責人陳榮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