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啟安:政府對「佣金回贈」的雙重標準
「有汗出,有糧出」本來是職場的第一原則,但原來在地產代理界,這個「細個阿媽教落」的道理,並不是常識。
現時,不少同行在激烈競爭下為求突圍而出,常會利用現金回贈或其他優惠吸引客人。風氣盛行之下,近期愈來愈多買家表示希望提高「佣金回贈」的透明度。對此,筆者實在不敢苟同,不是在於反對提高透明度,而是根本性地反對整個「佣金回贈」的做法。
先來個跨界別參考。「佣金回贈」相關的指引,在保險界別有明文規定。香港《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中有明確規定,除非獲得保險公司授權,否則不得提供或答應提供任何保費回佣、佣金或其他在保單內沒有指定的優惠,誘使準保單持有人購買長期保險。違例者將要負上刑事責任。
廉政公署更特意推出《「取之有道」人壽保險中介人誠信錦囊》,加強有關的宣傳,以配合法律的推行,反映署方對問題的重視。有法可依,加強宣傳,不少保險業朋友也表示樂見。那麼地產代理界又如何呢?
早前地產代理監管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為由,向地產代理持牌人發出指引,倘若代理承諾給予一手住宅物業準買家任何形式的優惠,須以書面形式向準買家作出,及具體列明優惠條款及形式,並按條款兌現承諾。換言之,地監局變相認為佣金回贈應合法化,甚至或多或少鼓勵代理進行相關做法,將佣金回贈予客人,以贏取更多訂單。
筆者不明白,為何同是付出汗水,保險界就鼓勵「取之有道」?同樣是「君子愛財」的地產代理界,卻出現橘逾淮而為枳,不受任何法例保障呢?政府對於業界「佣金回贈」的取態如此不同,這又是哪碼子的邏輯呢?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