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從《基本法》看會否出動駐軍
因《逃犯條例》修訂而引起的風波,至今已擾攘了幾個月,不少人都關心,會否出動駐港解放軍恢復香港社會秩序。以日前國務院港澳辦召開的記者會為例,便有媒體記者問及駐港部隊會否介入的問題,而發言人並沒有直接回應,只是提到《基本法》有明確規定,請記者回去細讀。
其實,筆者在過去的文章中早已指出,只有兩個情況才會調動駐港部隊維持社會秩序。一是香港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根據《基本法》第14(3)條及《駐軍法》的規定,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港部隊協助維持治安。國務院批准港府請求後,駐軍根據中央軍委的命令派出部隊協助維持秩序,任務完成後即返回營地。
第二個情況,便是香港爆發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便可根據《基本法》第18(4)條。屆時,駐港部隊便須按照《駐軍法》第6條的規定,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今次港澳辦的記者會雖未直接答覆駐港部隊會否出動的問題,但是根據目前的態勢,以及上述的法律規定,我們似乎可以肯定,特區政府現時尚未引用《基本法》第14 (3)條,主動向中央政府請求駐港部隊協助維持秩序。另一方面,港澳辦對於特首林鄭月娥及香港警隊執法上的肯定和支持,某程度上證明了中央及港府至今仍然相信,香港現時可靠目前的警力恢復社會秩序。
換句話說,不論中央還是港府的判斷,還是認為香港尚未出現某人提及的所謂「建制崩盤」,局面仍在港府的可控範圍,沒有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或者調動駐港部隊維持秩序的必要。然而,假若港府內部的政務官、公務員及警隊罔顧政治中立原則,發動罷工或所謂的「不合作運動」,拒絕履行職務,不服從上級的合法命令,致使港府無法正常運作而陷入癱瘓,中央便有可能在港府內部出現「譁變」的情況下,認為局面失控,因而引用《基本法》第18(4)條。
提到《基本法》第18(4)條,尚有一點必須注意:人大常委會常務委員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大可以宣布全國性法律當中的《人民警察法》及《武警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相關的法律實施後,中央便可調動其他地區的警察或武警來港維持治安,而無須派遣駐港部隊出動。如此一來,駐港部隊便可在「軍是軍,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則下,繼續負責香港的防務,恢復社會秩序的工作,則由武警、香港警隊,以及其他地區派出的人民警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