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馬道立致辭,能化解坊間對法院的批評嗎?
近年來,香港社會出現嚴重分化,再加上修例風波的影響,造成部份法院所審理的案件,其審理進度、保釋條件及判决結果,均極易引起爭議,甚至惹來不同政治陣營支持者的不滿及批評。為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日前便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中,特意向社會大眾闡明法律如何運作,以求釋除部份人的誤解。
可是不諱言的說,馬道立的解釋,似乎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處,未能釋除部份人對於法院判決的一些疑慮。舉例來說,馬道立聲稱法官履行職責時,只會以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為依歸,別無其他,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完全不在考慮之列,但是正所謂「人心隔肚皮」,法官會否因其個人政見而影響判案,我們實在無法得知。
另一方面,法官判案時假若受到個人的政見影響,他也未必會明言,而是會利用他的法律專業知識,巧妙地運用法官的量刑酌情權,又或者保釋條件決定權,從而達到「輕判」的結果。說到這裡,便不得不提馬道立在保釋和量刑方面的解釋。馬道立指出,除非案件涉及某些特殊情況,例如:存在棄保潛逃或干擾證人的風險,否則法庭一般會准予保釋,這做法與無罪推定的原則完全一致。
問題是,被告是否存在棄保潛逃,或者被告是否有機會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法官又有否客觀的衡量準則呢?況且,法庭一般會准予保釋,但是准許保釋條件,則存在很大的彈性。例如:被告繳納保釋金的目的,是要防止他們棄保潛逃,但是不同被告所需繳納的保釋金,金額有時很高有時又極低,甚至曾出現幾百元便可保釋的情況,這是否反映,被告所需繳納的保釋金金額,其實沒有一個可量化的客觀標準?
除了保釋金額外,被告保釋能否離境,也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問題。其實,法官一般會准予被告保釋,不代表法官必須准予被告離境,因為准許被告離境,將會增加被告棄保潛逃的風險。事實上,被控暴動罪的黃台仰為何可以逃到德國,正是源於法院批准他在保釋期間離境。讓人感到費解的是,香港出現黃台仰潛逃的個案之後,法院為何還要繼續准許其他人在保釋期間離境呢?法院這樣的舉動,又怎樣不會使人心生疑惑呢?
至於量刑方面,馬道立則聲稱,法院基於個別案件的情況而應用相關的法律原則的工作,包括參照法庭尤其是上訴庭訂立的量刑指引,以及適當地顧及懲罰、阻嚇、預防和更生這些考慮因素,絕不得任意判決。然而,早前引起爭議的踐踏國旗案,裁判官便在判詞中強調,侮辱國旗罪現時沒有量刑指引,但是侮辱國旗罪的最高刑罰是入獄三年,而根據過往案例,古思堯便曾犯侮辱國旗罪,最終被判入獄九個月。
既然如此,法院為何不遵從過往案例量刑,而要改判社會服務令呢?法院作出這樣量刑,又真曾考慮判決能否產生阻嚇作用不?若法院真曾考慮的話,我們又有什麼可量化的客觀方法進行檢驗?可見,法院的判決為何帶來爭議,乃是源自法官擁有極大的保釋條件決定權與量刑酌情權,我們卻沒有一套可量化的客觀準則,檢驗法官在判案時,有否受其個人政見影響。即使馬道立如何解釋,也無法確保法官能夠自律和恪守專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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