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柏陵: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任命機制
前行政長官於2022年4月時,通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任命了兩名資深大律師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由於這兩位資深大律師都曾經代表過富有政治色彩的人物出庭,令社會產生一種輿論,質疑如果由兩位資深大律師擔任法官,在審理涉及有政治成份的案件時,能否公平公正。而且,特首能否按照其個人所好,任命其屬意的人選為法官,從而干預司法獨立?
其實,這一輿論是過份憂慮。首先,根據《基本法》8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會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段條文的重點是,雖然法官由特首任命,但特首應根據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任命。如果特首堅持己見,任命不受推薦委員會推薦的人選,便有可能違反《基本法》,其決定亦可能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
而且,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是由9名人員所組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當然主席,律政司司長擔任當然委員,其餘7名成員則為兩名法官、大律師及律師各一名,以及3名與法律執業無關人士。透過非法律執業者的參予,一般公眾對法官任命的意見,便能在推薦委員會中被反映。
加上,執業大律師必須根據其執業範圍,接受任何委聘,代表當事人出庭。這原則稱為「不可拒聘」的規則。通俗地說,大律師和的士司機一樣,不可故意拒載。這原則說明一個道理: 當一名大律師受到一個富有政治色彩的當事人委聘時,在「不可拒聘」規則下,只要有關案件是在其執業範圍內,他必須接受委聘,並專業地及獨立地處理案件。所以,代表一名有政治立場的當時人,不代表其大律師也有着相同的政治立場。更重要的是,兩位被任命的資深大律師,均是行內著名的刑事法大律師。單憑他們的專業資格和經驗,便絕對勝任原訟法庭的特委法官。
無論如何,任何法官審理案件時必須根據法律,不可武斷判案。與訴方亦可以就判決提出上訴,也可以就法官的行為,向司法機構作出投訴。同樣,正如上述所說,行政機關很難透過任命法官,干預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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