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為了防疫,可限制部分商戶營業嗎?
香港曾出現一家人在外進食火鍋後,集體感染新冠肺炎的個案,有意見建議政府強制關閉卡拉OK、戲院等娛樂場所。對於這一建議,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暫時無意強制關閉,因為香港是自由社會,亦相信大部分營運商已採取強力預防措施以防止感染,已足以預防病毒擴散。
不諱言的說,特首以香港是自由社會,作為拒絕強制關閉大型娛樂場所的理據,實在值得商榷,亦反映特區政府長久以來,一直教條化地實行積極不干預主義。誠然,政府在一般的情況之下,確實不應干預或限制港人的行動自由、消費自由或營商自由,但現在是一般情況嗎?不!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日前已因為新冠病毒的爆發,宣布香港進入公共衞生緊急事態。
因此,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大可以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8條所賦予的權力,為防止、應付或紓緩該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及為保障公眾健康,訂立任何有需要或合宜的規例,包括限制大型食肆、私營娛樂場所,乃至是大型商場的營運,減少市民因外出而跟潛在帶菌者接觸的機會,從而降低病毒在社區爆發的風險。
事實上,政府在早前實施的強制檢疫措施,便是根據上述條例所訂立的規例。檢疫措施規定所有人從內地入境後,必須隔離十四天,此舉同樣限制了部分人的行動自由。既然特首把「香港是自由社會」,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教條,當日為何又要推出強制檢疫措施?
說到這裡,有人或許會問,防疫期間勒令部分私營場所的營運,會否違反《人權法》或《基本法》?其實,《人權法》並無條文談及營商自由,只有第8條保障合法處在香港境內的人,享有境內遷徙往來的自由,但第8條第二款列明,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之必要而以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不在此限。可見,因防疫需要而限制人們進入某些場所,不屬違反《人權法》。
《基本法》方面,根據第6條規定:香港特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但是既然現有法例准許政府強制關閉部分私營場所,便是有法可依。同理,第105條雖規定香港特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但條文亦有規定政府若要徵用對方的財產應依法給予賠償。換言之,政府只要勒令部分商戶暫停停止營運後,因應對方的經濟損失依法給予賠償,便不屬違反《基本法》第105條的規定。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不論回歸前還是回歸後,政府均是以香港奉行「積極不干預政策」為由,一直都把干預市場視作禁忌。然而,作為「積極不干預政策」創立人的前財政司夏鼎基,便曾在1982年發表題為《政府政策與經濟的成功》的致辭中指出:政府若為了公眾利益,便須透過訂立法例干預市場。因此,當部分商戶的繼續營運,將會對疫情構成負面影響時,政府加以干預或管制,其實並不算乖離積極不干預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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