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曾鈺成建議修改《基本法》,有何問題?
今年是《基本法》頒布三十週年,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早前在報章撰文,談及修改《基本法》的問題。及後,曾鈺成接受網媒訪問,聲稱《基本法》實踐中存在三大矛盾,並建議當年草擬的由基本法草委成員組成專家團帶頭,就《基本法》作研究,向中央提出修法建議,再由中央提出修改的初步構想,並在香港展開大諮詢、大辯論。
曾鈺成在文章及訪問中,聲稱中央「不敢」修改《基本法》,但是事實上真是這樣嗎?顯然,曾鈺成似乎沒有深入探討三個更根本的問題:一. 修改對於《基本法》莊嚴性、權威性和認受性的影響;二. 什麼情況之下,修改《基本法》才是有其必要;三. 不只是中央才有修改《基本法》的提案權。
國務院港澳辦前主任王光亞過去曾表示「《基本法》是嚴肅的大法,是經過多年談判所得的結果,代表一些平衡,不能隨便修改」,並把修改《基本法》稱為打開「潘多拉的盒子」,並認為先例一開,「將會陸續有來。《基本法》內有百多條條文,如每條都要改,《基本法》將形同虛設」。
換言之,中央所謂「不敢」修改《基本法》,一是《基本法》代表「一些平衡」,二是他們擔心先例一開,未來便有再作修改的可能。與此同時,公眾亦會憂慮《基本法》可以動輒修改,其認受性和權威性便會因而削弱。然而,曾鈺成在提議修改《基本法》的同時,有否提出任何方法,可以釋除公眾擔心《基本法》將被改到面目全非的疑慮?沒有。
其次,曾鈺成雖然提出多項修改的建議,但什麼才是《基本法》必須修改的準則?他則沒有談及。愚見認為,只有現有條文存在一些硬傷,致使國家安全出現漏洞,或致使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難以實行,或者致使政府難以進行有效管治,才有修改的必要。
那麼,曾鈺成個人覺得應作修改的地方,又是否現有條文的硬傷,非修改不可呢?這問題則是值得斟酌。例如:曾鈺成談到「主要官員問責制」時,聲稱「按《基本法》的規定,所有主要官員都是『公務人員』」,但是事實真是這樣嗎?
事實上,《基本法》第61條只規定:「香港特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可見條文從沒規定公務員才可擔任主要官員,亦沒規定主要官員須以政府公務員的形式聘任,可見曾鈺成因此而主張修改《基本法》,實在沒其必要。
另一個值得斟酌的問題是,不論「主要官員問責制」還是曾鈺成提到港府在2008年所增設的副局長,存廢與否根本不影響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行。另一方面,上述行政體制的變革,都是港府提出的,即使假定其改動不符《基本法》,照道理應該是改回去。
弔詭的是,曾鈺成若是認為上述變革違反《基本法》,當年為何不作質疑?或要求港府變革前須要根據第159條啟動「修憲」程序,而是等到港府作出了「違憲」的變革後,才倒過來要求中央為其修改《基本法》?這不是本末倒置乎?
至於曾鈺成提到的其他修改《基本法》建議,也是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處,奈何篇幅太長將影響本文的可讀性,只好另撰一文再論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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