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不容偽學之術蠶食香港司法
在多年前因“佔中事件”而引發的一起上訴案件中,上訴庭曾在判詞中語重心長地指出:社會上彌漫著一股由所謂有識之士鼓吹的“違法達義”的歪風,勸喻年輕人不能貿然被唆擺而犯法。
香港法院上訴庭於本月九日頒下判詞,推翻原訟庭的裁決,認定《緊急條例》並沒有違反《基本法》。戴耀廷(下圖)再次撰文批評法庭,他認為上訴庭僅僅以“延續性主旨”,草率判斷《緊急條例》合憲。文章還評擊法庭背離民情,失信於民,無力維護法治;繼而鼓吹市民摒棄訴諸法律而採用其它手段去制衡公權、維護自身權利[1]。
對法庭判詞錯誤理解
戴文這種認為法庭是為了“合憲”而“延續”的說法,是錯誤解讀上訴庭裁決,只採取了斷章取義的理解。總數356段155頁的裁決,並不是簡單地說僅建基於“延續性主旨”為理據,便確定《緊急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
事實上,在得出延續性的論據前,上訴庭花了很長篇幅分析比較回歸前和後的法律和行政結構,進而提出兩者幾乎是同出一轍的結論。
法庭判詞第91段:“根據基本法,對於一般的立法權力的憲制性安排,除了必須的修改以反映憲制性秩序的改變外,總體上是映照以往的安排的。”
"Under the BL, the co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for general legislative powers on the whole mirrors the past subject to the necessary modifications to reflect the change in the constitutional order."
而且,上訴庭亦明確指出“延續性主旨”絕不能取締一切法律不能違反《基本法》的根本原則。因此,除了審視“延續性主旨”外,上訴庭亦深入考慮了《緊急條例》的本質和特性,再與當代法理作比較和分析,才最後得出其合憲的結論。
法庭判詞第122段:"緊急條例在憲法上符合的這點,不單被延續性主旨所支持,依據相關當代法理去對它的主要特徵作更深入和優化的分析後的正確解讀,緊急條例僅在緊急或者公共危險的情況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局有限的立法權力制定附屬緊急附例而並非原始的法條。”
" The ERO being constitutionally compliant is not only supported by the theme of continuity. Upon a proper construction by a closer and updated analysis of its principal features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contemporaneous jurisprudence, the ERO only confers limited legislative power on CEIC to make subordinate emergency regulations, and not primary legislation, on an occasion of emergency or public danger."
法治不是考量民意
至於文章評擊法庭背離民情,也是不恰當的。經歷了去年的社會動蕩、數以千計年輕人被捕、法庭也正在處理部分相關案件,法官怎麼可能對此置若罔聞呢?哪怕最不關心時事的市民,也不會不知道去年區議會選舉翻天覆地的結果。然而,既然法庭並非活在象牙塔裡,亦洞悉民情,它又是否置民意於不顧、逆民意而為事呢?
良好法治的內涵,根本不包括民意的考量。法律就是法律,違法的民意再多,也不能納入考慮的範圍。這跟法庭不考慮政治議題、堅持不偏不倚立場的理念是同出一轍的。挾持民意為借口而輕視法律,說白了就是“暴民政治”(Ochlocracy)。只要有足夠的支持,集體的起哄,就能夠為所欲為,達到所有目的,包括干預法庭的獨立審判。這其實才是對法治的最大傷害和危險。最後,文章還繼續鼓動市民大眾,以“非法”手段對抗政府。美其名是為了維護個人權利,實際上還是操作政治,卻深深傷害了司法權威,置法治如無物。
香港法治現在已面對危急存亡的關鍵時刻,如果市民還不回歸理性、唾棄光怪陸離的歪理,無數法律先哲們所建立起的香港法治基業,很快就會被消磨殆盡。
[1] 戴耀廷,《失去公民信任的法院是無力維護法治的》,(立場新聞,2020年4月9日)。
文章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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