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議員為國安疑犯漂白 乃不知避嫌

2023-03-28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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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47人案」疑犯之一的林景楠,以其商店創辦人的身份發表割蓆聲明,指「黃色經濟圈就是一個錯誤的示範」,從此跟黃色經濟圈不再有任何聯繫,並在聲明中像建制內其他投機分子一樣,循例叫上幾句愛國愛港的常見口號。事後,有所謂建制派的立法會議員指對方已「棄暗投明」,立即到其商店光顧,並在相片中展示自己所買之物及對方的公司商標,以示自己支持對方「轉軚」。

由於「47人案」尚在審理階段,林景楠有何所作所為,本來真的不欲評論,因為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時評員,都應知道案件審理期間,不論是否設有評審團,都不宜發表任何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人的評論,藉此影響公眾對於被告人的看法,從而讓陪審團乃至法官承受不必要的輿論壓力。至於有公職在身之人,則應更加慎言,因為被告人若在評論後被輕判或重判,都會有人懷疑這是政治施壓的結果,儘管實情未必是這樣。

是故,本文無意質疑某些人的行為,法理上是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而是想指出有些人可能受到網絡自媒體的生態影響,熱衷於發表緊貼時事的評論,以此贏取知名度及流量,造成對方後來已經獲得公職,但是習慣着過往的網紅評論模式,因而不知避嫌,絲毫沒有考慮自己為案件被告人說好話或者說壞話,對案件判決本身,或者法院在判決後的公眾形象,將會帶來何種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另一方面,有建制派因對方發表割蓆聲明,便指人家已「棄暗投明」,此一說法亦是令人失笑。在中文幾千年的語言習慣中,「棄暗投明」都是指對方易幟的同義詞。當一個人因涉嫌觸犯法例而被檢控,不論對方選擇認罪也好,寫悔過書也罷,中文只會稱作「悔不當初」、「爭取寬大處理」,或者「認罪態度良好」。如此說來,將對方發表割蓆聲明,是所謂「棄暗投明」的建制派,其所屬組織是打算招攬這名尚未服刑的國安疑犯乎?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上訴庭曾在本地「吳仲南案」發出過認罪扣減指引,但是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3條,法定減刑情節只有三個:(1)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2)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3)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第62條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換言之,不論林景楠認罪或「轉軚」動機如何,若有人根據本地案例,因而認為認罪,或者透過發表割蓆聲明,以此營造認罪態度的形象,從而獲得認罪刑期扣減,便真的是打算算盤。誠然,法院確曾在「呂世瑜案」的原訟判決中,以本地案例作為給予被告人認罪扣減的依據,但是其判決已於上訴庭被推翻,其原因正是認罪從不是《港區國安法》的法定減刑情節,本地案例中的認罪扣減指引不凌駕於《港區國安法》的減刑規定。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某名被告人的認罪或割蓆行為,應否值得支持是一回事,在網上展示對方控有公司的商標,變相以軟性廣告方式,為對方公司進行促銷或宣傳活動,則是另一回事。在此情況之下,立法會議員、區議員或其他公職人員都應有所自覺,跟任何商業機構保持距離,不應以任何理由而變相為任何商業機構代言或促銷,以免惹來官商勾結、收取報酬、直接利益或延後利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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