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港區國安法充實「一國兩制」制度方案

2020-05-31
田飛龍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
 
AAA

shutterstock_302667470.jpg

2020年兩會議程中,港區國安法立法議題引起各方高度關注。全國人大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作出專門立法決定,設定了該部法律的基本目標與制度框架,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具體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公布實施。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以「決定+立法」方式直接制定港區國安法,有效彌補了香港國家安全制度漏洞,並對十九屆四中全會規劃之「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作出了突破性貢獻。

這部國安法的制定及實施,是「一國兩制」憲制框架下中央管治權制度化、程序化、體系化的重要進展,也是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制度範例。長期以來,香港「一國兩制」的制度實踐過於偏向「兩制」,疏離「一國」,中央有憲法與基本法的憲制權威但缺乏具體的制度抓手。尤其在國家安全事項上,香港本地23條立法始終未成,香港的國家安全遭受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幹預勢力的嚴重損害,甚至產生了「顏色革命」與「本土恐怖主義」的憲制威脅。中央主動立法,是承擔起作為「一國兩制」基礎立法者和最終守護人憲制角色的體現。

香港國安立法的本地教訓與中央解決方案,對我們思考「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具有直接的啟發與借鑒意義:

其一,「一國兩制」制度設計時應當更加嚴謹地遵從主權國家憲制原理,區分清楚中央事權和地方事權並加以立法程序的配套,在國家安全事項上堅持嚴格的國家主導角色,地方只能加以制度性和執行性配合;

其二,台灣與香港一樣飽受本土化勢力和外部幹預勢力侵害,本地制度難以有效應對危機,因此「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必須包含最低限度的國家安全法律以監督和支持未來台灣本地執法機構的行動能力; 

其三,香港本地立法不能完成與國民教育受挫有關,與社會文化生態中反國家意識的長期灌輸和蔓延有關,台灣方案應當立足教育管治權塑造正確而穩定的國民認同,引導健康積極的社會文化生態,以提供維護國家安全的社會政治基礎和民意共識;

其四,台灣與香港均為現代化與國際化程度較高的发達地區,為了維持國際地位及服務於國家发展利益,繼續保持開放以及法治體系上的連續性是符合國家與地方共同利益的,但司法制度尤其是國家安全司法機制需要在方案設計中審慎判斷和構造,確保國家對安全法治執行機制的控制權;

其五,國家安全是其他一切安全和自由的基礎與前提,中國的國家安全標準及法律內涵已更新至2015年《國家安全法》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本次人大決定之後香港本地繼續完成23條立法、增強國安法律執行機制以及開展安全法治教育時需要對標跟進,這對台灣方案也是一個需要從起點和源頭抓起的關鍵議題。

總之,港區國安法是中央為香港國家安全制度作出的保護性立法,具有示範性、監督性和法治促進意義。與香港相比,台灣現有的台獨勢力和外部幹預勢力對中國國家安全的威脅和損害更大,更需要我們從法治層面精準立法和制裁。對台已有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其中的「非和平統一」條款中包含了制裁台獨與外部勢力的規範性目標,這些法治目標不僅僅可用於「非和平統一」的宏觀路徑選擇,還可以用於當下對台的「反台獨」法律鬥爭,也可以用來思考兩岸統一之後對台進行的國家安全法律治理。因此,借助本次港區國安法立法契機及有關制度經驗,思考如何修訂更新涉台《反分裂國家法》以及完善涉台國家安全制度體系與執行機制,是需要下大力氣研究和推進的全面依法治國議題。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延伸閱讀
  • 特區政府對於英國等國通過舉辦所謂「香港媒體自由」活動,肆意就香港特區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大放厥詞和汙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特區政府強烈譴責及反對有不同海外機構和媒體就涉及黎智英的相關案件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及法律程式,作出誤導言論和抹黑,認為有關言論是對香港特區內部事務和香港特區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作出公然的政治干預」。

    楊莉珊  202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