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宇翰:公務員不應有多重國籍
黃之鋒早前追擊擁有雙重國籍的立法會議員及公務員,政府以私隱理由拒絕透露選舉主任的國籍輕輕帶過,黃之鋒指「視個人私隱如無物的政府忽然關心私隱,根本就是身有屎」,究竟「多重國籍」有什麼問題及影響有多嚴重?
公務員的忠誠問題,在反修例暴亂已表露無遺,不少公務員在公開的場合反對甚至阻撓政府的決策,更有人借用公職的便利洩露部門的機密資料,故此強制公務員宣誓效忠香港特區政府已是刻不容緩。不過更深層次的問題來了,香港是「默認」雙重國籍的,如香港永久居民不主動申報已入籍其他國家,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會被取消,而入籍其他國家大部份都需要宣誓效忠該國家的,如擁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公務員宣誓效忠港區政府的話,是否代表他們不再效忠另一國家?還是他們繼續效忠其他國家並以虛假請述騙取公職?是否會觸犯《盜竊罪條例》第18條2C「獲給予機會在某職位或受僱工作賺取報酬或賺取更多的報酬」?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是刑事犯罪,擁有其他國籍的公務員在已效忠其他國家的情況下再宣誓效忠香港政府又會否被視為作假證供?
關於外籍人士擔任公職人員的規定,基本法第10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條文的內容表示大部分的公務員職位可由外籍人士擔任,但《公務員守則》3.7條早已清楚表示「公務員必須對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完全忠誠」,很難相信持有外國戶籍並已宣誓效忠其他國家的公務員能符合有關要求。
多重國籍的問題不只於法律層面,更嚴重的是當國家之間發生衝突並有制裁行動時,公職人員受影響的機會極高。美國因港區國安法而制裁了11名中港官員,而中國亦同時制裁11名美方人士,如雙方的制裁行動進一步升級,制裁更多參與制定及落實政策的公職人員,絕對會影響公務員執行指令的服從性。黃之鋒要求政府交代選舉主任是否擁有外國國籍,明顯是希望相關國家對選舉主任作出制裁,最嚴重可以是取消他們的外國國籍,阻嚇力之高影響力之大不容忽視!現時中美冷戰不斷升溫,中國繼續受到西方不公平打壓是可預見的,香港更不可能獨善其身,為確保公務員的忠誠以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多重國籍的問題應要盡快處理。
除了公職人員本身的國籍問題會直接影響其對政府的忠誠及工作效率,他們的家人特別是配偶如擁有外國國籍,他們的工作有機會導致家人被其他國家制裁,也難免會使他們執行有爭議性的指示有所忌諱,甚至在最重要關頭「一走了之」。筆者同樣懷疑一些「臨陣退縮」的選舉主任或其家屬是否持有外國國籍,導致他們不敢擔任擁有DQ大權的爭議性崗位以免捲入國際制裁的漩渦。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因國安法被美國制裁,其在美國讀書的兒子明顯受到影響,筆者相信沒有多少公務員願意自己及家人冒上被制裁的風險,擁有外國戶籍的代價只會更高!自己或配偶擁有外國戶籍隨時可離開香港的公務員,有多大的理由跟香港一起共患難?
公務員的多重國籍問題,在中美新冷戰的時代,政府應該盡快處理,以應對國際衝突日益的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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