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公務員宣誓效忠豈能只視為一場儀式
特區政府正在安排全體公務員舉行宣誓儀式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宣誓效忠是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的規定,但對於公務員效忠的問題,從特區官員及社會上的一些言論來看,尚存有一些認識不清晰,甚至錯誤的看法,其中一個錯誤是將宣誓只視為一場儀式,將簽署聲明只認為是一紙文書,這種看法必須糾正,才能真正達至逐步建立起公務員和公職人員必須效忠國家和香港特區的正確觀念。
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在回歸後的一段較長的時期,並沒有得到準確的執行。最明顯的例子是立法會,有一部分反對派議員在就職宣誓時,並沒有依法宣誓,而特區政府、立法會也沒有即時糾正這一問題,以致問題變得越來越嚴重,到2016年出現了一場「宣誓風波」,最終須由中央出手,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解決這場「宣誓風波」。
但是,宣誓風波之後,立法會及社會各界仍未能全面及正確地理解基本法第104條,以及人大釋法的含意。許多人仍然將宣誓只視為一項儀式,認為只須走過場就可以了,卻並不明白宣誓代表着國家和社會對擔任這些公職的人員,有嚴肅的要求。所以,在宣誓風波後,2016年當選的反對派立法會議員中,有多位做出到外國請求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的賣國賣港行為,這些行為嚴重違背了誓言,屬背叛國家的行為。
未能正確理解基本法,也是過去幾年來,香港一再出現社會不穩定問題的主要根源性問題。去年的修例風波令中央不得不出手,為香港制定國安法,並完善各項機制。其中包括,要求所有公職人員,都必須依法宣誓或簽署文件,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於11月11日作出決定,明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
因此,依法要求公務員及其他公職人員都進行擁護和效忠宣誓或簽署聲明,是落實香港國安法,並且將其制度化的重要步驟,特區政府必須着力貫徹落實,同時還須採取措施讓全體公職人員、社會各界都可以真正地全面準確地理解宣誓和簽署聲明的真正意義。
就政府公務員的宣誓和簽署效忠問題,社會上的一些議論仍然存在較大的誤解,必須要及時糾正。其中最大的誤解就是仍然將宣誓視為一個簡單儀式,將簽署聲明視為一紙文書。甚至有一些官員和公務員也認為,只要參與了這一儀式,或簽署了文件,就滿足了法律的要求,其餘一切可以照舊。這種觀點極為錯誤,如果不作出糾正,宣誓簽署就變成徒具形式,失去了原本應有的意義。
宣誓不只是一場簡單的儀式,簽署聲明也不只是一紙文書,而是對公職人員有實質約束性的誓言,是對公職人員的根本性要求。特區政府必須讓參與宣誓和簽署的公職人員明白宣誓和簽署聲明的真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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