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光時」口號變代碼,有問題嗎?

2021-01-18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福山智庫研究員、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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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經過銅鑼灣新開的「黃絲」童裝店,友人都會一邊指着店內的抗爭者雕像,一邊質疑其老闆周小龍的政治立場。在這位立場傾向泛民的友人眼中,一個曾在2014年表態反對佔中,一個大陸營商多年,直到正式表態反修例之前,才把內地生意賣掉,並在表態後便宣佈參加立法會選舉的人,其政治忠誠度絕對說不上可靠。

可是大家不難發現,突然轉軚的政治投機分子,在搵食壓倒一切的香港社會,實在是俯拾皆是。一個拖欠鋪租過百萬的童裝店老闆,乘著「黃絲」在當時修例風波之勢轉軚,從而混入黃色經濟圈搵真銀,便有如一個曾把自己跟黃之鋒合照放上網的男歌手,竟然宣稱自己不知合照者是誰一樣,都不是什麼出奇的事。

相比之下,童裝店內的那個抗爭者雕像,在《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所舉的旗幟竟然由「光時」口號,變成一堆代碼,此一現象反而更加有趣。立場傾向泛民的友人認為,改為代碼反映著「香港人」的靈活變通,跟修例風波時主張的“Be water”抗爭理念,但是他也不能否認,改用代碼的原因是害怕被捕,反過來證實《港區國安法》具有震懾力。

更有趣的是,是否周小龍和黃絲們天真地認為,把「光時」口號變為一堆代碼,便能鑽法律的空子?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但法例當中的「文字」一詞,是否只能解作平實語文(plain language)?改用代碼撰寫的煽動文字,便不會觸犯法例呢?法例可沒有詳細述明。

畢竟,文字本質上亦只是一堆符號,其隱含義是共同文化背景的社群,根據約定俗成原則而釐定的。換言之,一堆本來沒有特定意思的符號,或者是本來有着另一種意思的文字,也可被某個共同文化背景的社群賦予新的意義,或被視作某些通用文字的替代詞或代碼。例如漢字「粉腸」原意是豬的十二指腸,但是由於其粵語發音跟粵語粗口的「撚樣」相近,於是「粉腸」在香港便逐漸被用作「撚樣」的替代字。

同樣原理,童裝店抗爭雕像所舉的旗幟,控方只須證明旗幟上的符號,其實是「光時」口號的代碼,例如找出《港區國安法》實施前,雕像所舉的旗幟本來是寫着「光時」口號,或者引用網上搜索引擎,找出有人建議以這些符號作為「光時」口號的代碼,同時能解釋「光時」口號本身隱含的港獨含義,這些代碼亦自然可被視為法例所提及的煽動文字。

與此同時,《刑事罪行條例》第10(1)條還有第(a)款: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亦屬犯罪。至於《港區國安法》第21條則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兩條條文所提及的「煽動」,均沒以使用文字作為入罪前提。

由此可見,有人若是以為,只要把旗幟「光時」口號改為代碼,便能鑽到法律空子的話,便是太過天真幼稚。此外,任何人若是明知對方正在展示煽動文字的代碼,但是依舊為其提供展示的場地,便有機會成為協助犯(accessory)。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38(1)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唆使他人犯本部的罪行,可予以起訴、公訴、審訊及懲處,猶如他是主犯一樣」。如此一來,至今仍把商舖租予童裝店的業主,是否應該因為租客在店舖用作非法用途,而向法院收回店舖的管有權呢?這是這些業主需要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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