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文:雙重國籍港人能獲領事保護嗎?
加拿大外交部日前表示,香港拒絕外國領事館接觸被拘留的雙重國籍人士,又指上月18日接到通知,一名擁有加拿大和中國國籍的香港囚犯,被告知需要就國籍作出宣稱。加拿大外交部發言人因而宣稱,希望獲得他們領事服務的加籍人士,任何時間都應該展示加籍身份。
不諱言的說,加方認為展示加拿大國籍身份,便可取得領事保護,只對沒有中國籍的加拿大公民或多重國籍人士有效。然而,對於取得加籍的中國籍香港居民而言,則依舊不能因為展示自己的加籍身份而獲得加方的領事保護,除非該人主動放棄中國國籍。
因為很多人似乎搞不清楚,香港特區只是默許隱性雙重國籍,而不是承認雙重國籍。根據《中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9條則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只是因為照顧香港回歸後的特殊情況,所以另作安排。
這一特別安排,便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頒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國籍法解釋),規定所有BNO持有人、循居英權計劃取得英籍,以及持有外籍的華裔香港居民,回歸後都自動取得中國國籍,並且不會因為擁有外國籍而自動喪失中國籍。換言之,《國籍法解釋》變相默許隱性雙重國籍的存在。
然而,默許隱性雙重國籍,只代表原有的《中國國籍法》第9條不在港實施,並不等於承認雙重國籍,因此根據《國籍法解釋》第4款規定: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區和中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換言之,單是展示加籍身份,並不能讓一名取得加籍的中國籍香港居民取得領事保護。若想取得領事保護,該人必須事先根據《國籍法解釋》第5款的規定,填妥並簽署退出中國國籍申請書,並把申請所需的資料交給入境處處理。加方所說的被囚人士須為所屬國籍作出宣稱,相信便是該人若要被官方視作加籍人士,便須根據上述機制,事先主動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中方現時針對英國BNO「5+1」特別簽證的反制措施,只是不再承認BNO護照為旅遊證件和身份證明。在未有其他新增反制措施前,《國籍法解釋》的其他條款繼續有效。換言之,不論BNO持有人還是持有其他國籍的華裔香港居民,其中國籍並沒自動喪失。除非他們主動放棄中國籍,否則他們在香港特區或內地境內,依舊不會因持有BNO或其他外國護照而獲得領事保護的權利。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