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飛:確保愛國者治港的三個執行細節
二月份春節之後﹐可謂好戲連場﹐先是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研討會﹐再是港澳辦﹑中聯辦等部門在深圳召見香港各界人士﹐先是全國政協副主席﹑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作出重量級發言﹐明確重申愛國者治港的大原則﹐再是香港各界人士就著如何落實愛國者治港而集思廣益﹐提出各種可操作的方案建議。
關於這些方案建議﹐媒體報導已經非常的多﹐筆者作為與會者之一﹐也曾接受不同媒體訪問而多次提及﹐在此不作復述。本文的重點在於﹐就著這些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方案建議﹐提醒三個執行方面的細節。西諺常云﹕魔鬼在細節中﹐說明細節的重要性﹐大到足以扭曲事情的本來面目。其實﹐反過來說﹐天使也在細節中﹐只要設計用心的話。
第一﹐不要混淆政治品格審查與違法檢控的不可追溯性。從坊間言論可見﹐似乎不少人有意無意間混淆了政治品格審查和國家安全法執法﹐既然國安法執法是沒有追溯性(根據特區國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那麼政治品格審查也應該沒有追溯性。這完全是錯誤的﹗誠然﹐對於參加各級選舉的參選人所進行的政治品格審查﹐當然以是否為真誠愛國愛港者為審查內容和標準﹐這也自然與特區國家安全法高度相關。
國安法是要執法﹑刑事檢控與開庭審理﹐是一個刑事性的程序﹐根據法治原則﹐當然不宜有案件追溯性﹐立法之後的行為從此有所規範﹐立法之前的行為既往不咎。但是﹐品格審查不是刑事檢控﹐不僅無須受到無追溯力原則的限制﹐而且恰恰相反﹐是應該採取追溯﹗如果不追溯一個參選人和政團的過往言行﹐那怎麼進行品格審查﹖所謂品格的審查與判定﹐就是從過往的言行中顯露出來的﹐追溯過往是必然的﹑必須的﹐而且並無其他審查手法的選擇。有些政團和反對派人士﹐在國安法通過實施前大言不慚地公開以行動來反對中國先行憲法政治體制﹐國安法通過之後﹐為求規避選舉主任的DQ﹐迅速掩旗息鼓﹐謹言慎行。這顯然是混淆了國安法刑事檢控的不可追溯性和政治品格審查的必須追溯性。如果再混淆這兩者﹐要麼就是出於無知﹐要麼就是蓄意誤導﹗
第二﹐政治品格審查委員會秘書處的重要性。如許多評論者提到﹐應該通過成立政治品格審查委員會來取代選舉主任審查﹐以便提高這項工作的行政層級﹐從而提高其重要性。這一點筆者支持﹐但要補充的是﹐任何委員會都必須要有強而有力的秘書處支援服務﹐那麼委員會的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否則變成清談俱樂部。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秘書處由什麼人組成﹖是從現有公務員體制中組成秘書處﹖比如在政制事務局和選舉事務處之下成立秘書處﹐而人員都是公務員﹖還是撇開這些﹐另起爐灶﹐成立一個完全獨立於公務員體系的秘書處﹖前者有何不足之處﹐不言而喻。如果是後者﹐那麼這個秘書處是類似於立法會秘書處的機制﹐還是有警察國安處﹑甚至駐港國安公署一併合作成立的機制﹖是否需要如立法會秘書處的法律依據﹖立法會秘書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43章《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而成立﹐並據此而訂明其人員組成和職責。那麼這個政治品格審查委員會秘書處是否也需要本地立法來訂明人員組成和職責﹖當然委員會本身也是需要本地立法來成立。
第三﹐對通過政治品格審查之後的選舉行為的管控。一直以來﹐對參選人的審查﹐都僅限於選舉提名期﹐提名確定之後﹐一直到選舉投票日﹐整個選舉工程期都沒有任何對政治方面的規管﹐有的只是一些確保選舉公正的行政規管﹐例如選舉宣傳街板﹑海報的張貼規定﹐在票站附近助選的限制等等。對於選舉口號和助選文宣﹐幾乎沒有規管。那麼會不會出現一種情況﹐就是提名成功之後﹐選舉工程期就胡說八道﹐胡亂宣傳﹐乃至出現各種仇恨言論﹐不一定違反國安法而煽動仇恨國家和特區政府﹐但可能煽動仇恨參選對手﹑內地同胞等﹐從而以譁眾取寵口號和文宣來贏得曝光。在選舉提名與正式投票之間﹐還有五六個星期的選舉工程時間﹐這段時間是怎麼都不能成為一段空窗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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