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稽山:選委會可成為香港的人民代表大會
隨著香港選舉制度的改革,未來選舉委員會將承擔越來越多的重要職責,因此實際上已經接近於一個實體的權力機關,甚至有點像國內地方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一些新職責自然會衍生出一些上下游的新事務,那麼這些新事務應該由誰負責呢?因此,未來或許會引起一些權責不清晰的地方,為避免選委會行權時可能出現名不正言不順的問題,應及時通過法律手段規範和明確選委會的性質。筆者認為,未來不妨順勢而為,在時機成熟時,仿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將選委會增添為香港的又一個權力機關。
儘管選委會一直承擔選舉特首的重任,但是其並非作為政治體制的組成部分,基本法第四章關於政治體制的條文當中,只有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和公務人員六部分。關於選委會的相關規定只出現在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中:選委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
在過去,選委會除了五年一次特首選舉以外,平時並沒有什麼具體職務,更像是一個虛設的機構。但是我們知道,一個機構設置後,其職權會隨著形勢的轉變而轉變,有的會日益壯大,如漢代的州由本來的監察機構逐漸演化為地方政區機構,實現由虛入實;有的會日益萎縮,如先秦時期的三公從國家的主管慢慢淪為榮譽稱號,屬於脫實向虛。而在改革以後,選委會的職能大大充實、重要性顯著提升,將承擔選舉特首、較大比例立法會議員和直接參與提名全部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職責,明顯有由虛入實的跡象。
我們都知道,行政長官具有「雙首長、雙負責」的法律地位,既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特區的首長,既要對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負責。其中對中央負責容易理解,但是對特別行政區負責就感覺對象有點不太明確,因為特別行政區並不是一個實體,所以到底具體是向誰負責?誰能代表特別行政區、誰又是香港的最高負責人?似乎都是特首,但總不能自己向自己負責和問責吧?因此有必要有一個明確的負責對象,而選委會無疑是一個上佳的選擇方案。因為特首本來就是由選委會選出,負起監督特首的責任也是順理成章,這樣選委會的性質就更接近人民代表大會了。
除了選舉和監督官員,人民代表大會還有一項重要功能是立法,那麼未來選委會能不能也承擔立法的職能呢?回歸以來,香港的方方面面都日益僵化,立法會也不例外,無論什麼派別的議員都是墨守成規,完全無法解决新問題。尤其可怕的是,即使新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同樣如此,立法會早已失去了應有的作用。因此,為何不能另起爐灶呢?事實上,未來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本來就由選委會選出,而所有立法會議員又同時兼任選委會委員,兩者高度重合,那為什麼不能直接由選委會取代立法會?如果覺得選委會人數太多,也可以學習人大制度,在選委會中再選出一定比例的人成立選委會常務委員會。與此同時,將立法會逐漸虛化,使之變成類似英國的上議院,只是一種榮譽性質的職務。
不少專家學者已經指出,是次改革不需要修改基本法,只需要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但如果選委會徹底由虛入實,成為類似人民代表大會這樣的政治體制的組成部分,那麼基本法就必須要進行修改了。在經歷過多次釋法、修改附件、補充文件後,現在這部分的內容已經遠遠多於基本法的正文,待局勢穩定後,也許可以啟動對基本法進行修改了。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